《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我國《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是民事權利保護的宣言書,是新中國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十個“不得”——第二期
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法人的利益;利用關聯關系造成法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終止時,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剩余財產。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用于公益目的;無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的,由主管機關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會公告。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溫馨提示:上述“不得”條款在民事案件中頻繁應用,是我們日常生活、工作中需要嚴格遵守的法律底線,能夠有效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維護合法權益。希望大家依法行事,不觸碰法律紅線。如有法律疑問,請隨時咨詢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