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成都周邊游日益火熱,商家們紛紛推出各類活動吸引游客,但是,作為經營主體,商家不僅要讓游客“玩得盡興”,更要讓游客“玩得安全”。近日,崇州市法院審結了一起游客因泡溫泉滑倒摔傷而引發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件。
前不久,王女士在手機上刷到短視頻,看到崇州市一家古鎮溫泉酒店,后趁著周末攜家人入住該酒店。當天晚上8時許,王女士與家人用餐后前往酒店內的溫泉湯池,準備體驗溫泉。在途經溫泉湯池旁一處石板路時,王女士右腳不慎踩入石板間的縫隙中,導致摔倒受傷。王女士隨即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病情診斷結果顯示,王女士右腳骨折,小腿挫傷。事后,王女士將此事反饋給酒店,要求酒店承擔其受傷治療費用及相應賠償責任。酒店負責人對王女士受傷的事實并無爭議,但對于如何分擔該起事故責任,雙方有了較大分歧。
在王女士看來,這次摔倒骨折讓自己經受了身體疼痛、行動不便,明明是開開心心出門游玩,結果變成了一件糟心事,心里不免感到挫敗、憤懣。事發處石板路間的縫隙過大,地面又濕滑,酒店卻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該賠償相關費用。
在酒店看來,前期已在經營場所醒目處布置、張貼安全提示標志,表明酒店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王女士受傷系因自己不注意導致,應對自己的受傷承擔大部分責任。
法院判決
因雙方在責任分配上產生較大分歧且無法調和,王女士一紙訴狀將涉事溫泉酒店訴至崇州市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溫泉酒店作為經營主體,有義務采取一定的行為來維護他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免受侵害。本案中,酒店將出入溫泉湯池的路鋪設為縫隙較大的石板路,未考慮到出入溫泉的路面濕滑可能導致游客受傷的情況,且無工作人員進行指引,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王女士是因腳踩入石板路間的縫隙中受傷,而非在一旁的平地上因地面濕滑而摔倒,溫泉湯池旁小心地滑的標識,不能對石板路的風險起到提示作用。因此,溫泉酒店不能證明其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王女士本次受傷的主要責任。
責任分擔
王女士作為成年人,在晚間行走應當格外注意自身安全,其未盡到對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義務,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綜上,法院酌情認定由溫泉酒店承擔王女士因本次受傷所產生經濟損失的80%。
法官提醒
對游客的安全保障義務是經營主體的法定義務,除具備行業要求的相關資質外,還應當對游客旅游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要在可能發生危險的區域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寫明正確的游玩方式及安全須知,配備足夠的安全人員,提高游玩風險處置應變能力。
作為游客,在精心制作旅游攻略之余,還應該對旅游過程中的風險有一定認知。注意游玩區域內的警示標志,仔細瀏覽游玩須知、安全提示,根據自身和同行游客生理條件量力而行、合理規劃,保護好自身人身、財產權益,才能為旅途畫上圓滿的句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四川法制報
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提醒您,無論是經營主體還是游客,都應充分了解并履行各自的法律義務和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經營主體的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到該義務將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如果您在旅游過程中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幫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