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4日16時40分,貴州畢節黔西市烏江百里畫廊景區六廣河水域突發游船傾覆事故,4艘船舶沉沒,84人落水,最終10人死亡、70人受傷。涉事船舶為貴陽清鎮市東湖農用客運有限公司所有,核載40人未超載。

壹
法律追責:五方主體責任鏈解析
1. 涉事公司
農用客運公司作為船舶的實際管理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確保設施設備安全可靠。如果公司未及時根據天氣預警停航或未配備足夠救生設備,則可能被認定存在過錯,需承擔相應責任。在此次事件中,若運營方未能有效應對極端天氣條件,或未能確保游船的安全性能,則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2. 景區運營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作為游船運營的管理方,百里畫廊景區負有確保游客人身安全的責任。若景區未能對天氣風險進行充分評估,在極端天氣條件下繼續允許游船運營,或未向游客提供充分的安全防護措施及警示,景區運營方可能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3. 政府監管部門
《安全生產法》第9條:清鎮市交通運輸局雖發布預警,但未強制停航,未落實"遇惡劣天氣應立即采取停航等措施"的監管要求。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57條:事發地屬"旅游交通繁忙水域",地方政府未在極端天氣期間加強通航管控,涉嫌監管缺位。
4. 船舶制造商
《產品質量法》第41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若船舶設計抗風等級與實際性能不符(如設計6級、實際僅能抗4級),制造商需承擔產品責任。
5. 游客自身
《民法典》第1173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若游客擅自脫救生衣(如部分游客在船艙內未穿戴),可能減輕涉事方的賠償責任。
貳
賠償計算:百萬級索賠如何落地?
1. 死亡賠償(以貴州2024年標準為例)
死亡賠償金:41086元/年× 20年= 821720 元
喪葬費:職工月平均工資 × 6個月≈48000元
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 27,333元/年 × 撫養年限
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 - 10萬元/人。
2. 傷殘賠償
殘疾賠償金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傷殘系數(40%)× 賠償年限(20年)
以7級傷殘為例,傷殘賠償金為:44,558元 / 年 ×20年 ×40%=356,464元
叁
行業警示:水上旅游安全何去何從?
1. 企業方:每月開展船舶安全檢測;極端天氣強制停航,完善應急預案。
2. 監管方:推行"氣象預警-強制響應"聯動機制;對旅游船舶實施隨機抽查;建立水上事故黑名單制度。
3. 游客方:選擇有正規資質的運營方;強制穿戴救生衣,拒絕超載船舶;購買旅游意外險。
安全生產事故的背后往往是制度失靈與人性僥幸的疊加。我們期待真相能夠水落石出,給逝者以告慰,給生者以安寧。同時,我們也呼吁相關部門加強安全監管,確保每一次出游都能平安歸來。
(注:本文觀點僅供參考,具體法律適用以司法裁判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