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海南省萬寧市人民法院近期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引發廣泛關注。陳某與趙某原為情侶,分手后陳某通過以死相逼等手段迫使趙某簽署100萬元的《借款協議》,隨后因趙某未還款起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萬寧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協議雖采用“借款”形式,但實質是以分手為條件的贈與承諾,雙方既無真實借貸意圖,也無資金交付記錄,不符合《民法典》對民間借貸關系“借款合意+實際交付”的要求。此外,陳某以自殺脅迫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導致協議無效。
【律師觀點】
從法律專業角度來看,法院的判決有著充分的依據。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陳某與趙某簽訂的《借款協議》,雖然形式上是借貸關系,但本質上是以分手為條件的贈與合同。這種將感情結束異化為需要支付巨額 “分手費” 的交易,特別是在一方不情愿甚至受到脅迫的情況下達成,顯然與社會大眾普遍的情感認知和道德觀念相悖,損害了社會善良風俗,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應屬無效法律行為。
其次,從民間借貸關系的構成要件來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明確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這意味著,認定存在民間借貸事實不僅要有借條、欠條、借據等可以表明雙方借款合意的外在形式,更要有實際交付借款的行為。而在本案中,當事雙方雖然簽訂了《借款協議》,但趙某并未實際向陳某交付 100 萬元借款,雙方并不存在真實的借貸合意和實際的借款交付,因此并不存在借貸事實,該借款協議也就不具備法律效力。
此外,即使將該協議視為贈與合同,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在本案中,趙某未實際支付款項,贈與行為尚未完成,且贈與條件違背公序良俗,趙某依法有權拒絕履行贈與承諾。
【寫在最后】
在戀愛關系中,感情的維系應該建立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礎上,而不應被金錢所左右。當感情走向盡頭時,雙方應理性、平和地處理分手事宜,通過協商或合法途徑解決可能出現的財產糾紛,切不可采取極端手段。否則,不僅可能無法達到自己的目的,還可能讓自己陷入法律困境。
在日常生活中,無論是簽署何種協議,都應該謹慎對待,明確協議的性質和自己的權利義務。不要因為一時的沖動或迫于壓力,而簽署違背自己真實意愿的文件。一旦發生糾紛,法律將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進行公正的裁決。
【若您正面臨法律問題,歡迎隨時咨詢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
律所地址:重慶市渝中區大坪英利國際1號樓40層
咨詢電話:023-68487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