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貸關系中,擔保是常見的風險保障方式,但很多人對擔保責任的時效問題并不清楚。本期文章,通過一起小額借款合同糾紛案例,來聊聊主債務超過訴訟時效后,擔保人是否還需要承擔責任?
2007年12月,鄧某生向黑龍江省林口某銀行借款60萬元,約定借款到期日為2008年12月28日,由白某柱等人以房產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后,鄧某生未履行還款義務。林口某銀行曾于2011年、2017年登報催收,2018年鄧某生妻子在催收通知單上簽字,2019年鄧某生承認貸款事實但表示無力償還。隨后銀行起訴,要求鄧某生和白某柱還款并主張抵押權。
案件歷經一審、二審、再審。最終,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鄧某生償還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但白某柱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1.關于主債務的訴訟時效:
本案中,林口某銀行在訴訟時效期限內提起過訴訟,訴訟時效中斷后重新起算。雖后續的催收行為超過了重新起算的訴訟時效,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務人鄧某生及其妻子在催收通知單上簽字等行為,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所以鄧某生仍需承擔還款責任。
承業提醒:即使債務超過訴訟時效,債務人的確認行為也可能使債務重新具有強制執行力。
2. 關于擔保人的責任:
擔保人白某柱享有獨立的訴訟時效抗辯權。林口某銀行未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向白某柱主張擔保權利,且債務人鄧某生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為,對擔保人不產生效力。因此,白某柱無需承擔擔保責任。這體現了法律對擔保人權益的保護,也警示債權人要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行使對擔保人的權利,否則可能喪失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的機會。
在借貸活動中,無論是債權人還是擔保人,都應了解訴訟時效相關規定,及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避免因時效問題導致自身權益受損。如果您在借貸或擔保方面有法律疑問,歡迎咨詢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