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娃哈哈集團董事長宗馥莉被三名自稱其同父異母弟妹(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起訴,核心圍繞高達18億美元匯豐銀行賬戶資產的處置權及信托權益歸屬。這一事件背后涉及的法律問題錯綜復雜,與民眾的法律認知和日常生活中的財產傳承也息息相關。

一、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問題
三名原告主張自己作為宗慶后的非婚生子女,應享有與婚生子女宗馥莉同等的繼承權。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條文來看,非婚生子女在繼承權上與婚生子女是平等的。然而在實踐中,非婚生子女要想真正實現其繼承權,首先需要證明親子關系。在這起案件中,原告需通過 DNA 鑒定或提供宗慶后生前撫養的相關證據來確認他們與宗慶后的親子關系。若無法證明親子關系,那么其繼承權主張將無從談起。
其次,即便證明了親子關系,還可能面臨遺囑等其他因素的影響。因為在大陸法體系中,遺囑繼承通常優于法定繼承。本案中,宗馥莉已提供2020年遺囑(聲稱境外資產全歸其獨有),但該遺囑僅由兩名娃哈哈高管見證,未經公證且無家族成員在場,三名原告若想要繼承相應遺產可能會挑戰其有效性,若遺囑無效則按法定繼承分配。
二、信托設立的合法性與有效性
據報道,宗慶后生前設立了家族信托,這成為此次財產繼承糾紛的關鍵所在。信托作為一種財富傳承和管理工具,在高凈值人群中越來越常見。一個合法有效的信托設立,需要滿足一系列條件。根據我國《信托法》相關規定,設立信托,應當有合法的信托目的,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并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同時,設立信托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且書面文件應當載明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信托財產的范圍、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等事項。
在本案中,原告指出宗慶后曾指示下屬通過香港匯豐銀行設立信托,且該信托賬戶余額約 18 億美元,2024 年5月宗馥莉以公司購買設備的名義從該賬戶中轉出110 萬美元,原告認為宗馥莉存在不當處置信托資產的行為。而宗馥莉代理律師則質疑原告所提供證據的效力,稱未獲知宗慶后相關指示。若宗馥莉無法證明資產轉出合理性,可能被認定違反信托義務。
三、跨境法律適用與司法程序問題
此次案件還涉及跨境法律適用和司法程序的復雜性。一方面,案件在香港法院和杭州法院同時進行訴訟。香港的法律體系與內地存在差異,在信托法律制度等方面有著不同的規定和實踐。在香港,信托的設立、運作和管理遵循香港的相關法律和司法實踐。而在內地,對于遺產繼承和信托的法律規定與香港有所不同。
另一方面,不同法院的司法程序也存在差異。香港法院和杭州法院在證據規則、庭審程序、判決執行等方面都有各自的特點。在證據規則上,香港法院和內地法院對于證據的形式、證明力的認定等可能存在不同要求。而且,跨境案件往往需要不同地區司法機關之間的協作與溝通,這也增加了案件處理的難度和時間成本。在這起案件中,雙方當事人需要同時應對不同司法程序的要求,這無疑給案件的解決帶來了更大的挑戰。
娃哈哈百億財產繼承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不僅關乎宗氏家族的財富分配,更對廣大民眾具有重要的法律啟示。無論是非婚生子女繼承權的保障與實現,還是信托設立的合法性審查,亦或是跨境法律適用與司法程序的復雜性,都提醒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涉及財產傳承等重大事項時,要充分了解和運用法律知識,通過合法、合理的方式規劃和安排自己的財產,以避免潛在的法律糾紛,確保自身和家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