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看到電梯前排著長隊,上班就要遲到了,等也不是不等也不是,左右為難之際轉身走入貨梯。
相信大家或多或少都經歷過上述情形,但是有多少人知道乘坐貨梯是有一定風險的呢?
咱們今天就來嘮嘮“乘坐貨梯出了事故誰擔責”的問題。一起往下看??????
首先咱們來看一起"貨梯載人" 引發的悲劇
案例:在某熟食店內,65 歲的工人王某受雇主劉某指派去冷庫取肉。他選擇乘坐店內的貨梯,結果電梯鋼絲繩斷裂,從二樓墜落導致九級傷殘。劉某辯稱貨梯有 "禁止上人" 標識且王某操作失誤,但法院最終判決劉某承擔 70% 責任,王某自行承擔 30%。這起案件揭開了貨梯事故責任認定的復雜面紗。
壹
多方責任劃分
(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 1253 條,電梯管理者需證明自身無過錯,否則需承擔侵權責任。例如某超市貨梯因未設置有效警示標識,導致顧客誤入被砸傷,法院判決超市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即使貼有 "禁止入內" 標識,若位置不顯眼或未采取圍擋措施,仍可能被認定未盡義務。
(二)使用者的過錯責任
違規使用:貨梯設計初衷是運輸貨物,載人存在天然風險。王某案中,法院明確指出貨梯無安全防護裝置,王某作為成年人應知風險仍乘坐,構成重大過失。類似地,楊某在倉庫擅自操作升降梯玩耍,其監護人因未盡看管義務承擔 80% 責任。
操作失誤:若因超載、誤操作導致事故,使用者需自行擔責。例如徐某在貨梯故障后擅自進入電梯井,被判承擔 40% 責任。
(三)第三方責任與追償
維保單位責任: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 45 條,維保單位需保證電梯安全性能。某小區電梯因維保不當墜落,物業公司賠償后可向維保單位追償。
生產廠家責任:若電梯存在質量缺陷,受害者可直接起訴廠家。例如某電梯因設計缺陷導致事故,生產廠家需承擔賠償責任。
貳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 1179 條:明確人身損害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
《民法典》第 1192 條:勞務關系中,雙方按過錯比例分擔責任。王某案中,雇主劉某因未培訓工人、未完善警示措施,被認定存在重大過錯。
《特種設備安全法》:要求電梯定期檢驗、由專業單位維保,違規安裝或使用將面臨處罰。
叁
常見誤區
誤區一:貨梯 = 安全梯
真相:貨梯設計側重載重而非載人安全,無緊急制動等乘客電梯標配功能。所以,為了自身安全提醒大家非特殊情況下不要乘坐貨梯。
誤區二:貼了警示就免責
真相:需同時采取圍擋、專人值守等措施。某案例中涉事超市雖貼標識,但因未封閉貨梯入口,仍被判全責。
貨梯事故責任認定需綜合考量多方因素,核心在于判斷各方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管理方應強化安全管理,使用者需嚴守操作規范,才能從根本上避免悲劇發生。
若不幸遭遇事故,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畢竟,安全無小事,責任有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