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號刷量似乎已成為公開的秘密,為了數據好看或者接廣告時能談個好價錢,不少人會選擇花錢刷高粉絲數、閱讀量、點贊等數據。4月20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對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廣州騰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騰訊”)訴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正當競爭案作出判決,認定提供微信公眾號“刷量”服務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該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支出8萬元。

原告丨提供刷量服務屬不正當競爭
騰訊訴稱,騰訊計算機公司是“微信”軟件的著作權人及實際運營者。騰訊科技公司獲得授權并共同參與微信軟件的實際運營。微信擁有廣大的用戶基礎,除具有即時通訊功能外,還提供微信公眾平臺等其他各類功能。微信公眾平臺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客戶服務、企業管理等綜合性互聯網技術服務,并設置“閱讀量”“評論”“粉絲”“投票”等功能模塊,為平臺內公眾號運營者提供數據反饋,是公眾號評價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微信公眾平臺致力于打造內容至上、熱衷分享、互信共贏的運行秩序和生態。
為了更好地向微信用戶提供服務,維護微信生態的競爭秩序,原告在《騰訊微信公眾平臺服務協議》《微信公眾平臺運營規范》等平臺運營規范中明確禁止微信公眾號刷粉、刷票、刷單等行為。
而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以及APP上通過技術手段提供微信公眾號刷關注人數、文章閱讀量、在看數及點贊數的服務。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破壞了微信網絡產品的正常運行,導致微信系統內數據的不清潔性,無法客觀反映微信系統內的各項數據,破壞了微信系統的運營生態環境,也擾亂了微信系統的運營秩序,故訴至法院。
被告丨是正常的營銷推廣并未篡改數據
北京某科技公司辯稱,其并未通過任何技術手段去篡改相關數據,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公司從事的是正常的營銷推廣行為,沒有通過技術手段破壞微信產品的正常運行。騰訊主張的刷量行為,實際上是公司采用以下方式進行的推廣營銷:提供的營銷推廣行為是響應微信公眾號運營者的推廣需求,與支付平臺進行合作,將微信公眾號通過支付平臺的支付后廣告推薦給終端消費用戶,用戶在消費后,支付平臺會向其推薦相應的包含上述微信公眾號的廣告,用戶點開即可增加相應的閱讀量及關注度;將微信公眾號或者公眾號中的文章發送給案外推廣方,公司向推廣方支付一定的費用,由推廣方將該公眾號或者該公眾號中的文章以鏈接的形式鏈接在推廣方的公眾號或其文章下方,網絡用戶在瀏覽推廣方的公眾號時,就有可能會點開該公眾號下方的被推廣人的鏈接,進而使被推廣人的微信公眾號或者其文章的相關閱讀數量得到提升。
判決丨已構成侵權要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北京某科技公司在提供有償刷量服務過程中,通過技術手段能夠實現委托方微信賬戶的關注、閱讀、在看、點贊數的批量化操作服務,并實現被告與刷量委托方之間的確定刷量內容、選擇刷量方式、反饋刷量進度、收取刷量報酬等事項的數據化自動化運算與管理。該公司借助上述技術手段在其內部構建了流暢、高效的刷量業務經營流程。
其次,涉案行為妨礙、破壞了微信平臺在正常運行狀態下可給予平臺、平臺經營者以及用戶的準確和真實信息反饋功能。北京某科技公司通過技術手段,使得大量第三方微信賬號被用于批量化模擬用戶真實操作行為,而非正常使用微信平臺服務功能,導致作為平臺管理者的騰訊以及使用微信平臺的經營者和用戶無法正常搜集、統計相關用戶真實行為數據,微信平臺向微信軟件用戶以及服務商展示了錯誤的、虛高的相關數據,侵害了原告對于微信軟件平臺的正常運營管理以及為平臺用戶和服務商正常提供網絡產品的權利。
再次,涉案行為會在整個互聯網行業生態內擾亂市場競爭秩序,進而最終損害騰訊的合法權益。北京某科技公司為刷量服務的提供者,其行為使得微信平臺內的經營者能夠以一種便捷的方式獲得虛假流量,并使得這些經營者能夠將這種虛假流量直接變現,該行為會在平臺內營造一種不良競爭氛圍,擾亂微信軟件平臺內相關使用者之間的公平競爭秩序,損害到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平臺用戶等多方主體的正當利益,破壞微信平臺長期以來建立的健康、有序的平臺經濟生態體系。
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行為事實上削弱了微信平臺共享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損害了騰訊通過努力經營微信平臺而長期累積所形成的競爭優勢,妨礙了為微信平臺使用者提供正常服務,長此以往必將導致多數用戶降低對平臺信息的信任,損害平臺整體聲譽,進而損害正當權益。
因此,北京某科技公司的涉案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故法院判令賠償騰訊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支出8萬元。
法官劉虹蘊介紹,該案系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跨區受理的涉及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案件。知識產權審判在對傳統行業、知名品牌、老字號等進行充分保護的同時,重視對新市場、新行業、新技術的關注和研究。從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角度著眼,認定近年來出現的利用微信平臺進行“刷量”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對于規制網絡不正當競爭,規范市場秩序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