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陳某入職成都市某制藥公司擔任銷售經理,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工作期間,陳某私自通過微信群對非該公司生產的藥品進行市場開發銷售等活動,這種藥品卻是來自與陳某現就職公司有市場競爭關系的另一家公司。為促進藥品推廣,陳某在群中積極解答業務員的相關疑問,主動推送相關營銷資料,對群內業務員進行市場開發業務培訓。在群成員的共同合作下,該藥品很快打通了銷售渠道。陳某一邊拿著就職公司上萬元的薪資,一邊賺取另一家公司豐厚的外快。然而“好景”不長,盡管他小心叮囑群成員務必做好保密工作,但他的行為還是在2022年11月被就職的制藥公司發現,該公司對陳某進行解聘。
雙方爭議
“你們違規開除我,應該支付賠償金。”陳某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后非常不滿。“我們公司規章制度明確規定了如員工在公司以外的單位兼職或任職的,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該制藥公司相關負責人說:“我們事先通知工會并征得了工會同意,還進行了公示,整個過程合法合理。”陳某遂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該公司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8.6萬余元。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書,遂訴至彭州市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陳某作為公司員工,應當嚴格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規范管理。該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嚴禁公司員工損害企業利益、形象和名譽,嚴禁在公司以外單位兼職或任職工作。”而陳某明知其在微信群中銷售的藥品并非該公司的產品,仍作為組織者之一,秘密以微信群的方式開展培訓、推廣該產品,屬于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違反了該公司的規章制度。該公司依據規章制度及與陳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解除與陳某的勞動關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不應向陳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綜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誠實信用不僅是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勞動者的基本職業素養。本案中,陳某無視公司規章制度,私自兼職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業務,這種行為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嚴重違背,不僅損害公司的合法權益,也會損害陳某自身的職業聲譽。勞動者應當恪守誠實信用原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維護用人單位的工作秩序,在個人與用人單位的“雙向奔赴”中實現共贏,推進就業市場健康發展。
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提醒您:員工在任職期間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避免因私自兼職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引發勞動合同糾紛。如遇類似法律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專注于勞動法領域,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和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