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勞動法律法規的日益健全,員工維權意識的提升,加之經濟下行、自媒體的普及、不少企業管理者的勞動法律知識儲備、管理技能更新慢,勞動爭議案件呈逐年增多趨勢!那么,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如何正確維權,顯得尤為重要。
一、什么是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是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合同糾紛、社會保險糾紛、福利待遇糾紛等因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引起的糾紛!
勞動爭議的特征
01、有特定的當事人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02、有特定的爭議內容
勞動爭議的對象是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實質是勞動領域中的利益沖突,它與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及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及生活有著直接的聯系,因勞動報酬、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福利等而發生糾紛,而其他社會關系的爭議則不具有上述內容。
03、有特定的爭議解決機制
我國目前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可以用“一調一裁兩審”來概括,即發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除先進行協商外,可以申請勞動調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調解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訴訟程序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制。“一調一裁兩審”的制度將仲裁作為訴訟的一個前置程序,不經仲裁,當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關于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通俗地講,申請勞動仲裁不花錢!
另外,勞動爭議訴訟一審、二審訴訟費均為10元。正因為勞動爭議的收費低,造成了勞動爭議案件量逐年遞增!時間成本及人力成本另計。
三、勞動爭議案件管轄
01、勞動仲裁管轄
申請仲裁地點:用人單位所在地(公司的注冊地或登記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實際工作地點)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社局下屬部門)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一條【地域管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02、一審階段的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4條:雙方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03、仲裁管轄VS訴訟管轄
勞動訴訟的管轄明顯不同于勞動仲裁的管轄。勞動仲裁的管轄著眼點在于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而勞動訴訟的管轄著眼點則在于速度優先,即誰先起訴案件就在其先起訴的法院審理,這往往是搶管轄的目標所在。
04、沒有辦公地點,如何立案?
實際中,很多銷售人員,主要通過網絡、電話、登門拜訪等方式工作,并沒有固定的辦公地點。那么對于此類人員,如何選擇對其經濟成本最低的經常辦公地所在地仲裁機構或者法院來管轄?
建議準備以下材料:常駐地的房屋租賃合同(房產證)、水電和物業費發票、與公司的往來函件、社保繳費記錄、勞動合同書等。
05、約定管轄有效嗎?
根據前述法律規定可知,勞動爭議管轄具有法定性,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管轄是無效的。
四、仲裁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申請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五、勞動仲裁所需證據
勞動爭議發生后,如何準備證據材料是整個過程最重要的一環,以下就常見的證據進行匯總整理,以供參考。
01、證明勞動關系類證據
(1)勞動合同
(2)社保證明(各種社會保險支付記錄)
(3)工資流水(員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4)個人所得稅繳納記錄
(5)工作群記錄
(6)電子郵件
(7)考勤表
(8)釘釘打卡記錄
(9)工作證、服務證、工裝、公司配備的車輛等可以證明公司向員工出具的身份證明
(10)人事任免相關文件
(11)印有個人姓名和公司公章的文件
(12)公司填寫的錄用表、申請表等招聘記錄
(13)其他員工的證人證言
(14)有自己簽名的相關公司的清單、文件,或者現場工作記錄等。
02、解除勞動關系類
(1)離職申請表----主動辭職
(2)離職通知書----被辭職
(3)離職證明
(4)工作交接證明
(5)公司財務交接證明
03、加班類
(1)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的加班通知書、任務安排單、任務分配單、通過短信、微信、郵件等方式發出的加班指令等;
(2)加班完成的工作任務、交付工作成果、與領導溝通事務的聊天記錄、郵件往來等,并以錄音、錄像、截圖、錄屏等;
(3)勞動者在加班工作記錄上的簽名、出勤記錄上的簽名、溝通加班工作的聊天記錄、往來電郵、工作日志、打卡記錄、加班回家的打車記錄(尤其是公司對加班予以報銷打車費的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