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審判執行活動正常進行,對實施了妨害訴訟活動情節嚴重的人,在一定期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被執行人妨害民事訴訟,有以下26種行為可以司法拘留。
妨害執行類(共計5種)
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拒不報告類(共計1種)
被執行人未報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的。
抗拒執行類(7種)
在人民法院哄鬧、滯留,不聽從司法工作人員勸阻的;
故意毀損、搶奪人民法院法律文書、查封標志的;
哄鬧、沖擊執行公務現場、圍困、扣押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公務人員的;
毀損、搶奪、扣留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公務器械、執行公務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查詢、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變賣財產的;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
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拒不履行類(4種)
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
被執行人違規消費類(9種)
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旅游、度假;
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支付高額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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