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成單位工作“串崗”受傷的,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

重慶某和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訴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資格認定案——為完成單位工作“串崗”受傷的,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

關鍵詞:行政 行政確認 工傷認定 工作原因 串崗 單位利益

裁判要旨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工作原因”,是指工作上的原因或與工作有關的原因,既包括本職工作的原因,亦應包括為單位利益的其他工作原因。認定是否屬于“工作原因”,要綜合考慮職工受到傷害時“串崗”從事的相關工作與其本職工作的關聯(lián)程度,主觀目的是否是為了單位的利益,以及是否存在單位領導指派等因素綜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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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詳情

陳某雙與馬某蘭系夫妻,二人先后與重慶某和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和物業(yè)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陳某雙的崗位為保安,馬某蘭的崗位為保潔,二人工作地點在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汽配汽修市場,某和物業(yè)公司可以根據(jù)生產經營情況制定和調整二人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2020年1月14日,譚某財駕駛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至該汽配汽修市場路口時左轉進入汽配汽修市場,與拖拽約1米高的垃圾桶并撿拾地上垃圾的行人陳某雙發(fā)生刮撞,致陳某雙受傷。本次交通事故譚某財承擔全部責任,陳某雙無責任。2020年9月17日,陳某雙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陳某雙死亡原因系道路交通事故受傷,造成嚴重顱腦損傷,多處骨折,繼發(fā)肺部等器官感染導致呼吸循環(huán)功能衰竭死亡。

2021年1月12日,馬某蘭向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石柱縣人社局)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該局收集的與本案當事人無利害關系的證人李某洪、吳某方、隆某文的證言證明:陳某雙、馬某蘭是“夫妻工”,彼此的工作都在做,陳某雙和馬某蘭一起拖垃圾桶、掃地等。2021年3月10日,石柱縣人社局作出被訴工傷決定,認定陳某雙于2020年1月14日受到的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

某和物業(yè)公司認為認定陳某雙所受傷害為工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請求依法撤銷石柱縣人社局所作出的被訴工傷決定。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2021)渝0240行初65號行政判決:駁回某和物業(yè)公司訴訟請求。宣判后,某和物業(yè)公司提起上訴。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2022)渝04行終135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某和物業(yè)公司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2023)渝行申267號行政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裁判理由

本案焦點在于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工作原因”的理解。經查,《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工作原因”,就文義而言,意指工作上的原因或與工作有關的原因,既應包括本職工作原因,亦應包括其他工作原因。工傷認定應當綜合考慮勞動者是否為了完成工作,是否符合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

本案中,某和物業(yè)公司系石柱縣汽配汽修市場的物業(yè)管理公司,負責該市場的保安、保潔、工程等物業(yè)管理工作。陳某雙系某和物業(yè)公司聘請的保安員,馬某蘭系保潔員,拖拽垃圾桶等清理垃圾的工作不屬于保安人員的職責范圍。但在人員有限且需相互幫助(如馬某蘭拖不動垃圾桶需要陳某雙幫助)的情況下,雙方相互幫助完成工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符合常情常理,而反映在履職上,就存在一方履行了另一方工作職責的“串崗”或“替崗”的情況。

2020年1月14日,陳某雙在石柱縣某汽配汽修市場拖拽垃圾桶并撿拾地上垃圾時被譚某財駕駛的車輛撞傷,雖然事故發(fā)生時陳某雙從事了簽訂協(xié)議約定的非本職的保潔工作,存在串崗行為,但其從事的保潔工作仍屬于某和物業(yè)公司的物管工作范圍,其是在完成某和物業(yè)公司的物管工作任務并實現(xiàn)公司利益,這與故意違背工作職責的行為或與工作無關行為的性質明顯不同,故陳某雙的串崗行為僅涉及勞動者是否違反用人單位章程和勞動紀律的問題,并不影響其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認定。

綜上,陳某雙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石柱縣人社局作出的被訴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關聯(lián)索引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

一審:重慶市 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2021)渝0240行初65號行政判決(2022年2月17日)
二審: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2022)渝04行終135號 行政判決(2022年7月11日)
再審: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2023)渝行申267號 行政裁定(2023年4月24日)


在處理工傷認定相關問題時,重慶承業(yè)律師事務所提醒您注意以下關鍵點:

法律依據(jù):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工作原因”包括本職工作和為單位利益的其他工作原因。

典型案例:重慶某和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訴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資格認定案中,法院認定陳某雙因“串崗”從事保潔工作受傷屬于工傷,因其行為符合單位利益。

裁判要點:認定工傷需綜合考慮職工是否為了完成工作、是否符合單位利益以及是否存在單位領導指派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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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 2025-01-07 10:52:40
    陳某雙的崗位是保安,為何他在從事保潔工作時受傷還能被認定為工傷?
    解答: 陳某雙雖然是保安崗位,但在人員有限且需相互幫助的情況下,他幫助保潔員馬某蘭拖拽垃圾桶并撿拾垃圾,這種“串崗”行為是為了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并實現(xiàn)公司利益,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工作原因”,因此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工作原因”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解答: “工作原因”是指工作上的原因或與工作有關的原因,既包括本職工作的原因,也包括為單位利益的其他工作原因。在認定是否屬于“工作原因”時,要綜合考慮職工受到傷害時從事的相關工作與其本職工作的關聯(lián)程度,主觀目的是否是為了單位的利益,以及是否存在單位領導指派等因素.

    如果陳某雙在幫助馬某蘭時受傷,但馬某蘭并未拖不動垃圾桶,陳某雙的行為還能被認定為工傷嗎?
    解答: 如果馬某蘭并未拖不動垃圾桶,陳某雙的幫助行為就缺乏合理性,不符合常情常理,可能被認定為故意違背工作職責的行為或與工作無關行為,這種情況下陳某雙的行為可能無法被認定為工傷,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綜合判斷.

    某和物業(yè)公司認為陳某雙所受傷害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其主要理由是什么?
    解答: 某和物業(yè)公司認為陳某雙所受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主要是因為陳某雙在事故發(fā)生時從事的是簽訂協(xié)議約定的非本職的保潔工作,存在串崗行為,他們認為這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

    在本案中,法院為何沒有支持某和物業(yè)公司的主張?
    解答: 法院沒有支持某和物業(yè)公司的主張,是因為陳某雙雖然存在串崗行為,但他從事的保潔工作仍屬于某和物業(yè)公司的物管工作范圍,其是在完成某和物業(yè)公司的物管工作任務并實現(xiàn)公司利益,這與故意違背工作職責的行為或與工作無關行為的性質明顯不同,陳某雙的串崗行為僅涉及勞動者是否違反用人單位章程和勞動紀律的問題,并不影響其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認定.

    如果陳某雙在幫助馬某蘭時,馬某蘭并未在場,陳某雙的行為還能被認定為工傷嗎?
    解答: 如果馬某蘭并未在場,陳某雙的行為可能是出于個人意愿而非單位利益或工作需要,這種情況下陳某雙的行為可能無法被認定為工傷,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綜合判斷,例如是否存在單位領導指派或其他合理因素.

    陳某雙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傷,是否就一定能被認定為工傷?
    解答: 陳某雙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傷,不一定就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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