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工傷認定申請時效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02. 工傷案件調查核實及舉證責任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03. 工傷案件辦理期限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注: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04. 如何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都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職工初次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應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05. 職工對勞動能力鑒定結果有異議,如何處理?
如果職工不認可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可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再次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06. 什么是工傷復發?
工傷復發,是指工傷人員經治療,傷病情已穩定或相對穩定一段時間后,又在原工傷部位(傷口)出現與原工傷致病因素有關的活動性病灶和明顯體征。需要說明的是,復發疾患需與原工傷部位有醫學上的必然聯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確認。
07. 工傷復發能享受哪些待遇?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經治療工傷協議醫療機構填寫“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1)治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以及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安裝使用輔助器械的費用等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停止工作治療休養期間,由用人單位按停工治療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按月發給。
注意:工傷職工與遭受事故傷害所在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領取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的,工傷保險關系已經終止,舊傷復發不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原則上由工傷職工自理。
08. 工傷復發由誰來確定?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是否需要治療應由治療工傷職工的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有爭議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09. 借調人員發生了工傷由誰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10. 工傷人員應該到哪些醫療機構就醫?
工傷人員治療工傷,應當到當地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傷情穩定后,及時轉往當地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治療。
11. 治療工傷的醫療費都可以報銷嗎?
工傷人員治療工傷所需醫療費用,應當符合國家和當地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簡稱“工傷保險三個目錄”)。超出“工傷保險三個目錄”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12. 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注:停工留薪期是在發生工傷后的休息治療期間,并不是說發生了工傷,就必須休息治療12個月。傷情穩定或者醫療終結時應當出院,出院后需要繼續休息的,應當有醫療機構的證明;需要延長的,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因此,職工在出院后沒有上班,也沒有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繼續休息證明,在這種情況下,繼續要求單位支付工資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13. 如何理解工傷認定中“三工(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及工作原因)原則”?
(1)工作時間,即職工給用人單位提供勞務的時間。
(2)工作場所包括:用人單位日常生產經營有效管理的區域;職工完成特定工作涉及的區域;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
(3)工作原因包括:從事本職工作受到事故傷害;完成臨時指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因工作相關行為受到事故傷害。職工受傷與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判斷職工受傷的原因,應當考慮: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于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
14. 職工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標準怎么定?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需要說明的是,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15.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哪些人?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這里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這里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這里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由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16. 在外地發生工傷,是否可以不在協議機構治療?
職工發生工傷后,應當在統籌地區的協議醫療機構進行治療,病情危急時可送往就近醫療機構進行搶救;在統籌區域以外發生工傷的職工,可在事故發生地優先選擇協議醫療機構治療。凡未在統籌地協議醫療機構救治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要及時向經辦機構報告工傷職工的傷情及救治醫療機構的情況,并待病情穩定后轉回統籌地區的協議醫療機構治療。
根據以上規定,第一,要優先選擇事故發生地的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因病情危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近救治的,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可按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二,未在統籌地協議醫療機構救治的工傷職工,在病情穩定后應轉回統籌地的協議醫療機構治療。
對于“病情穩定”,主要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和治療意見確定。一般而言,如果轉院過程不會影響工傷人員傷情的,就可以轉院。
17. 如何理解“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關于規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包括下列情形: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經常居住地之間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規定中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如有權機構無法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出具的法律文書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依據經調查核實的相關證據作出結論。
18. 退休后發現職業病的是工傷嗎?
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1)辦理退休手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
(2)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后,未再從事解除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
所以,辦理退休手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可以申請工傷。
19. 工傷期間的工資怎么算?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停工留薪期工資,按照下列方法確定每月應付工資:
(1)工傷前工作時間滿12個月的,按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傷期間工資數額;
(2)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平均工資數額;
(3)如果沒有約定工資數額,且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根據同工同酬原則,可以參考同崗位職工工資數額計算工傷期間的工資。
20. 被鑒定為六級傷殘的職工,其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能否單方終止勞動合同?
職工因工致殘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故如果該工傷職工不同意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則不能單方解除或終止。
21. 意外傷害險與工傷保險的區別?
(1)目的不同
工傷保險以工傷職工的權益為根本宗旨,以社會效益最大化為原則,不具有營利目的;意外傷害險可以彌補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傷者經濟損失,但以營利為目的。
(2)性質不同
工傷保險是法定強制的社會保險,是職工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如果企業不依法參保,將承擔法律責任;意外傷害險是一種商業行為,由企業自愿選擇投保,按保險合同約定繳費與理賠。
(3)保障水平不同
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法規規定范圍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均可獲得補償,工傷保險沒有設置補償限額;意外傷害險屬于限額責任保險,超過限額部分不予賠付。
22. 停工留薪期內可享受哪些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限。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可享受如下待遇:
(1)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單位負責其生活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用人單位一般可采取派人護理、購買社會護理服務或對其護理親屬給予補貼等方式解決。
(3)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此時用人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積極配合做好工傷職工的醫療救治、生活護理和工資保險工作。
此外,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可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23.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一致的,職工發生工傷應在哪里申請?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應在注冊地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可由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地為其參加工傷保險。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應當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24. 職工因工死亡,或傷殘職工在等級評定前后死亡的,工傷待遇如何享受?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
25. 工作中受到輕傷需要進行工傷認定嗎?
職工受傷輕重與能否認定工傷沒有必然關系,職工有《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15條規定的相關情形的,均可以申請工傷認定。而認定工傷與否,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結論為準。
根據相關規定,職工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經治療痊愈,或因傷情相對穩定后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未被評定傷殘等級的,不享受傷殘待遇,但可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治療工傷所需醫療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轉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等符合相關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用人單位支付。
26.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27. 違法分包中,勞動者因工傷亡的,誰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將工程或者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事故傷害,勞動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作為用人單位按照規定作出認定決定。
28. 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律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9. 用人單位未按期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律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1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第17條第4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第17條第1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30. 用人單位能單方面辭退工傷職工嗎?
(1)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2)五級、六級傷殘職工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同時,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其中用人單位若因勞動、聘用合同期滿依法終止勞動關系的,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31.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待遇怎么算?
職工在同一單位發生兩次工傷事故,應分別進行工傷認定申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達到傷殘等級的,根據相應的傷殘等級計發相應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若該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則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若兩次傷殘等級相同,則按照后一次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32. 工傷醫療待遇包括哪些內容?
(1)醫療費和康復治療費。根據條例規定,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的,從工傷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補助費和轉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3)安裝配置輔助器具費。工傷大部分是外傷,為了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義眼或者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3. 屬于交通事故的工傷如果對方不支付醫療費該怎么辦?
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職工需提交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執行終止裁定書。
34. 發票復印件可以報銷工傷醫療費嗎?
不可以。除因交通事故等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且第三人已部分賠付醫療費并收留票據原件的情況之外,申請社保基金報支工傷醫療費的,應當出具醫療費票據原件。
35. 停工留薪期截止日期怎么確定?
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期,原則上應為就醫記錄或病情證明單中記載的醫療期或休息期結束之日;但勞動者自愿放棄病假單或病情證明單中記載的休息時間,回到用人單位正常工作的,一般可以勞動者回到用人單位正常工作之日作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但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作出之日早于就醫記錄或病情證明單中記載的醫療期或休息期結束之日的,則應以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作出之日作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
來源: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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