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其他業務貨款未收回
公司以風險金名義扣留應付提成
離職的勞動者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這部分工資嗎?
案情簡介
2015年8月,王某與某電子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該公司從事業務員工作。發放工資時,某電子公司從已回款業務中核算出王某的提成工資,并將提成工資的30%留存作為剩余未回款業務的風險保證金。
在2015年8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間,某電子公司自王某的提成工資中扣留了未收回貨款的風險保證金18.2萬元。
2022年5月28日,王某離職。王某將某電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某電子公司返還2015年8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間風險保證金18.2萬余元。
法院審理
本案中的風險保證金系從王某已取得的提成工資中予以扣除的,該部分款項系王某的工資組成部分,王某已完成該部分工資所對應的工作量,某電子公司已實際享有工作成果,其所對應的勞動報酬應當給付。
針對未完成回款的其他業務,若不能歸咎于王某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相應的經營風險應由企業承擔。某電子公司在應付提成的范圍內全額扣留風險保證金,實質上是將商業風險過度轉嫁給勞動者,明顯加重了勞動者負擔,有違公平原則。因此,王某訴請某電子公司返還2015年8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間風險保證金18.2萬余元,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某電子公司支付王某2015年8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間以風險保證金的名義扣留的工資18.2萬余元。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工資總額由六部分組成,分別為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提成工資在法律意義上屬于計件工資的一種類型,是勞動者因完成特定工作業績而獲得的勞動報酬,應當受到相應的法律保護。不同于固定工資,勞動者主張提成的,應就雙方約定的工資產生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針對提成工資發放條件的審查,重點在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約定情況,例如勞動合同有無約定,用人單位提成制度、提成協議有無規定以及勞動者在實際履行過程中是否享有提成等情況。
法官提醒,提成工資屬于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基本對價,與勞動者的工作成果相關聯,如果符合提成的發放條件,用人單位必須足額給付,不得隨意克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提成爭議時,應及時取證,避免離職后無法提供證據的情形發生,用人單位亦應誠信履行合同義務,避免因不當行為引發勞動爭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來源:山東高法
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作為專業的法律服務機構,致力于為勞動者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在面對類似的風險保證金扣留問題時,我們建議勞動者及時尋求法律幫助,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我們的專業團隊將為您提供詳細的法律咨詢和解決方案,幫助您維護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