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一家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后,發現公司由于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向員工支付欠薪的義務,已經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

請問:基于擔心“重蹈覆轍”,我能否要求公司提供工資擔保后,再履行勞動合同?
你有權要求公司提供工資擔保后再履行勞動合同,即中止履行勞動合同,也就是暫停履行勞動合同。這里涉及一個不安抗辯權問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與之對應,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嚴重惡化時,為保護自己的權益,可以中止履行的權利。其條件為:一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履行義務;二是后履行義務的一方出現履行能力嚴重惡化的事實,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難以履行或者不會履行的現實危險。
本案情形恰恰具備了對應要件:一方面,你應當向公司提供勞動,公司應當向你支付工資,雙方互負履行義務,且你的履行行為在先,公司的履行行為在后;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指出: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4)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正因為公司由于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向員工支付欠薪的義務,已經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決定了其喪失信譽、具有不會履行的現實危險,決定了你可以通過行使不安抗辯權,要求公司提供工資擔保后再履行勞動合同。
來源:安徽法制報
用人單位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單,通常意味著該單位存在未履行法院判決或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導致信用受損。然而,這并不直接導致勞動合同的自動中止。勞動合同的中止通常需要滿足特定的法律條件,以下是一些可能適用的情況:
協商一致: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中止勞動合同。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如果用人單位被列入失信名單導致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得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中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權益保護:如果用人單位被列入失信名單嚴重影響勞動者權益,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判決: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能會根據具體情況判決勞動合同的中止或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都有所不同,是否能夠中止勞動合同需要根據具體的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來判斷。勞動者在面對此類情況時,最好咨詢專業的法律人士,以便獲得準確的法律指導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