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通常所說的“精神損失費”,在法律上的說法是“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有這樣一個案例,司機駕駛機動車與行人發生碰撞,導致行人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司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行人顱腦損傷,遺留精神障礙,經法醫鑒定構成九級傷殘,在這種情況下,行人可在訴訟中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二是侵犯監護身份權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給監護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權或非法利用、侵害遺體、遺骨給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的。
四是滅失或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損害的。
五是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給無過錯方造成精神損害的。
以“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例,在一起離婚訴訟中,丈夫與前女友保持婚外情關系被妻子發現。雙方協商不成,妻子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丈夫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法院經審理,在綜合判定丈夫在婚姻中存在過錯程度等因素之后,判決支持了妻子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應注意哪些問題?
當滿足上述條件時,并非被侵權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都能得到支持。被侵權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時,應當注意避免以下幾個方面: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不能在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可以請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
被侵權人在向侵權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時可一并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會根據具體的侵權情節、損害結果以及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當公民的人格權受到侵害時,必然會給被侵權人帶來心理創傷。如果只賠償物質損失及公開道歉,顯然無法撫平被侵權人的精神痛苦。而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則是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為被侵權人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指引。
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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