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失業期間發生交通事故,
保險公司以該男子在事故發生后
不存在因誤工導致收入減少為由,
拒絕賠付誤工費。
法院會如何判定?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潘某在路上行走時,被周某駕駛的同向行駛轎車撞傷,造成潘某受傷、轎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周某負全部責任,潘某無責任。周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后,潘某和周某、某保險公司就賠償事項未達成一致,遂訴至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就潘某主張的誤工費產生分歧。潘某認為,2024年4月自己開始處于失業狀態,但是在此之前自己有固定勞動收入,應當計算誤工費。某保險公司辯稱,潘某在事故發生后領取了經濟補償金和失業保險金,潘某不存在因誤工導致收入減少的情況,并無計算誤工費的法律依據,誤工費沒有實際產生,因此不應當支持。
法院判決
衡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潘某2021年4月至2024年3月在深圳一家物業公司工作,有固定勞動收入。
2024年4月,潘某與該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后,潘某領取了經濟補償金和失業保險金。潘某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系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旨在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潘某獲取的經濟補償金系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而支付給潘某的補償,旨在保障勞動者的生存權和擇業自主權。因此,某保險公司要求以經濟補償金和失業保險金填平誤工損失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潘某雖然現處于失業狀態,但仍可以通過自身勞動獲取一定勞動收入。司法鑒定意見評定潘某誤工期為90日,法院酌情按照2023年湖南省城鎮私營單位農林牧漁業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45,102元/年的標準,認定潘某的誤工損失為11,121元(45,102元/年÷365天×90天)。
法院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案已生效。
法官說法
失業人員具有勞動能力,雖然客觀上暫時沒有工作及收入,主觀上有找到新工作的急迫性,不能排除其在不受害的情形下可能獲得的勞動或工作機會,并獲得相應收入,但是由于其受到交通事故的影響,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其失去了獲得這種收入的可能性,對其賠償符合利益喪失說的立場,也較為公平合理。
受害人是否有權請求賠償誤工費,不應以其有無具體收入來判斷,而應以其有無勞動能力來區分。如受害人無勞動能力,則無權請求賠償誤工費。對有勞動能力但無收入受害人進行誤工費的賠償,符合社會核心價值觀。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