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訴訟時效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訴訟時效的具體規定如下:
醫療事故賠償的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典》第188條,醫療事故賠償的訴訟時效為3年,自以下三種情形中的最早發生時間起計算:
患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受損害及其損害后果的日期;
醫療事故發生之日;
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出來之日。
醫療事故處理的時效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6條,醫療事故處理的時效為2年,自醫療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在此期間,如果當事人(患者或其家屬)沒有向醫療機構提出醫療事故的處理申請,相關行政部門通常不再受理。
延長時效的情況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果患者因疾病等原因未能及時發現損害后果,訴訟時效可以延長。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法院可能會認定“延長訴訟時效”,特別是對于未成年人、無法辨認事故責任的情況,或因重大疾病、特殊原因導致無法及時主張權益的情況。
中斷與停止時效
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患者或家屬與醫療機構進行調解、協商、或者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時效會中斷或停止計算:
中斷時效:訴訟程序開始或相關案件處理開始時,訴訟時效將被中斷。中斷后,時效重新計算。
停止時效:當事人雙方約定、法院決定暫停時效計算時,時效暫停,待某些條件滿足后恢復計算。
特殊情況的時效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患者因精神疾病或未成年等原因無法主張權利,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延長訴訟時效。比如,患者在未成年期間或因精神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訴訟時效可能會從其行為能力恢復之日起重新計算。
總結:
醫療事故賠償訴訟時效為3年,通常從患者知道或應當知道損害發生之日起算。
醫療事故處理時效為2年,主要是針對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申請。
在處理醫療事故時,應當注意時效的規定,以確保合法權益在訴訟中得到有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