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出了交通事故,需要保留哪些證據?可以得到哪些賠償?賠償的標準、依據是什么?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一、定義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險公司對承保車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所依據的標準,包括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二、賠償項目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包括以下項目: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或護理誤工費、社保補繳費、重新入職損失費、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費、暫時失業費、住院生活或采購費、返鄉跨省交通費、縣內交通費、跨縣交通費、護理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跑腿費、起訴取證跑腿費、差旅費、因傷服藥輸液對人體產生的危害或縫合傷疼費、各類復印費、衣物報廢或財產損失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需要的證據清單
證明事故發生經過及責任劃分的證據
證明身份的證據
證明搶救費用和醫療費的證據
證明誤工日期、誤工費的證據
證明護理費的證據
證明住院伙食補助費、住宿費、營養費的證據
證明交通費的證據
殘疾賠償金的賠償證據、殘疾輔助器具費用的證據
后續治療費的證據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證據
財產直接損失費證據
法律依據
醫療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
誤工費
護理費
交通費
殘疾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
被扶養人生活費
精神損害撫慰金
喪葬費
財產損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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