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這個案子涉及機密級以上軍事機密,我們要求將這個案件移送至軍事法院處理,我這里有軍事機關出具的函件”,在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股權轉讓糾紛中,被告某公司代理人向承辦法官提出管轄權異議。戲劇性的是,經承辦法官多方調查,所謂軍事機關的函件系偽造,法院對該公司依法作出50萬元的罰款決定。

據了解,在一起股權轉讓糾紛案件的提交答辯狀期間,被告對此案管轄權提出了異議,認為此案涉及機密級以上軍事秘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涉及機密級以上軍事秘密的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因此被告主張該案應當移送至有關軍事法院處理,被告代理人還提交了裝有某軍事機關出具的證明函件的密封信封,信封上加蓋有某軍事機關印章并載有“絕秘”字樣。
案件承辦人任毅法官獲悉這一情況后高度重視,為避免泄密,立即想方設法先后與北京軍事法院、北京直屬軍事法院、北京總直屬軍事法院取得聯系,核實情況。因為案情性質特殊,為核實被告所提供的函件的真實性,任毅法官與助理支延杰克服困難多次前往軍事法院駐地當面溝通了解情況。經與多方溝通,初步核實,被告代理人提交的函件真實性存疑。后任毅法官與中央軍委政法委某單位取得聯系,就案涉函件印章的真實性進行鑒定。
該單位了解相關情況后,對于涉嫌偽造軍事機關公文、印章的行為高度重視,經鑒定后出具鑒定報告,確認印章系偽造。據此,任毅法官迅速對管轄權異議作出處理,并認定被告公司存在惡意偽造證據擾亂民事訴訟秩序的情形,且系偽造武裝部隊公文、印章,情節惡劣,依法對被告公司作出50萬元的罰款決定。與此同時,公安機關也已就相關人員涉嫌偽造武裝部隊公文、印章犯罪予以立案,本案即是相關人員犯罪行為的一部分,任毅法官應公安機關要求已將相關犯罪線索移送。
任毅法官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于偽造證據妨害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告在本案訴訟過程中,未能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偽造相關證據妨害訴訟,不僅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更是嚴重背離了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而且,本案涉及的違法行為系偽造軍事機關的公文印章,嚴重損害了軍隊的公信力,社會影響惡劣。本案的處理實現了人民法院與軍事機關、軍事法院、公安機關相互配合,共同打擊涉軍犯罪,維護國防利益,樹立司法權威的良好效果。
任毅法官也提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參與訴訟過程中,訴訟參與人要秉持誠實、誠信訴訟,切不可以以身試法,否則將得不償失,必將受到法律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