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時,法院應充分調查被執行人是否與他人擁有共同財產。被執行人配偶名下銀行存款雖以個人名義所存,但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案涉存款系其個人財產,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共有的登記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銀行存款進行凍結。
案例索引:《武某某與高某某執行實施案案》【(2022)魯0891執1367號】
爭議焦點:法院可否對被執行人配偶名下銀行存款進行凍結?
裁判意見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在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時,法院可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財產并通知其配偶,如其無異議,法院可直接執行相關財產。理由如下:
第一,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據此,第三人占有的財產如屬于其與被執行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先查封該財產,然后進行財產分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及其配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人民法院可凍結被執行人配偶名下銀行賬戶的財產。
本案中,被執行人高某某與案外人張某某于1999年11月29日登記結婚,婚后高某某與張某某共同經營收入十七萬余元存入案外人張某某名下銀行賬戶,該存款屬于張某某與被執行人高某某夫妻共同財產,即案外人張某某名下銀行賬戶的存款中有被執行人高某某的個人財產。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高某某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財產中被執行人高某某個人部分,符合法律規定。
第二,共有人對查封、扣押、凍結無異議的,人民法院可直接執行共有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據此,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共有財產后,共有人可協議分割共有財產。
本案中,被執行人配偶經釋法析理,對人民法院凍結其銀行賬戶無異議,同意扣劃部分存款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被執行人高某某所負金錢給付義務,故可視為已進行財產分割,人民法院可直接執行相關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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