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辦公室戀情引發的勞動糾紛

辦公室戀情不足為奇,難免會造成一些關系處理矛盾和管理問題,引發的勞動糾紛實屬少見。但因辦公室戀情引發的糾紛和矛盾存在哪些值得企業關注的地方,又有哪些潛在的風險呢?我們以案釋法,作一探究。
【案例】
劉強某是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某公司)的車間主任,其在工作期間結識車間員工宋某,因工作原因,兩人接觸較多,久而久之,兩人互生情愫,發生曖昧關系。
劉強某之妻發現后將二人的聊天記錄發到了劉強某的工作群,并且向公司領導反映此事,公司員工也經常看到二人的不雅行為,最后重慶某公司員工聯名請求公司開除劉強某,重慶某公司領導經過會議研究,認為劉強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決定開除劉強某,劉強某不服該決定提起勞動仲裁。
劉強某辯稱其未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也并未向其公示,認為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請求裁決重慶某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本案經過勞動仲裁,一審、二審,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劉強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經查,重慶某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獎懲管理制度均經過相應程序制定,通過工會同意并在重慶某公司實施,且獎懲管理制度在重慶某公司公示過,公司全體人員均可查看內容。
因此,獎懲管理制度的規定,對重慶某公司的全體員工包括劉強某在內均有約束力。獎懲管理制度中均規定“員工有不良行為(如吸食毒品),道德敗壞,影響公司聲譽或在公司內部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公司均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在此情形下,劉強某之后請假處理家務事,但其后仍被同事撞見在工作場所與宋某產生十分親密動作。劉強某并未妥善處理其私事,反而造成公司其他員工的強烈不滿,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以及員工內部團結等方面造成嚴重惡劣影響。
劉強某與宋某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基本的職業操守與職業道德,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與提倡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與核心價值觀明顯不符。
重慶某公司以劉強某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通知工會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經工會回復同意解除后,向劉強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規定,重慶某公司解除與劉強某勞動合同的行為合法、有效。
[律師建議]
1.公司制定任何規章制度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且均應向所有員工公示,有難以理解的條款或者重要的條款(特別是懲戒條款),可以著重提醒,使所有員工了解,必要情形下可以讓員工簽署知情通知書。
2.公司以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辭退員工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序嚴格進行,不要為了節省時間或成本而冒著可能支付高額賠償金的風險。
3.公司發現員工違反相關規章制度,可能影響公司正常秩序或嚴重損害公司名譽的,應當及時介入,最大程度減少公司損失,挽回公司名譽,并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賞罰分明,樹立權威。
[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