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勞動糾紛的時候為什么要選擇仲裁

仲裁和訴訟的區別
盡管現在的仲裁制度系由法律確定其法律地位,并有著更為嚴格的管理制度,但仲裁起源于商事自治的特性仍保留并體現在仲裁的每個環節中。
1、受案范圍不同
仲裁側重于商業交易引起的糾紛,對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等具有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仲裁機構不予受理。行政爭議也不在仲裁機構的受案范圍之內。
2、仲裁需依據自愿原則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或在合同中訂立有明確的仲裁條款。同時,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必須明確約定仲裁機構,否則視為無效。
3、審理人員不同
訴訟案件由法院指定法官審理,當事人不能選擇法官。仲裁案件中,當事人具有一定范圍內自主選擇仲裁員的權利,而仲裁員自身,可能是律師,可能是學者,也可能是業界專家,這使得仲裁員看待事情的角度和法官會有所不同。
4、審理程序不同
仲裁制度是一裁終局的,不存在訴訟中的二審或再審情況。在實踐中,仲裁機構對于程序的掌握也比法院更為靈活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