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未獲撫養權的一方是否有監護資格

羅盛斌與江立平婚后感情不合,導致離婚。法院判決二人的孩子韋小寶由羅盛斌撫養。后羅盛斌因飲酒過度突發腦淤血,生活不能自理。江立平遂要求變更撫養權。但是羅盛斌認為法院已經將撫養權判給了自己,江立平已經沒有監護資格了,即使自己沒有監護能力也應該由韋小寶的爺爺奶奶來監護。羅盛斌的想法對么?
喵喵說法
羅盛斌的想法不對。
父母子女關系是一種親權關系,是父母基于身份關系對未成年子女的專屬權利義務,具有當然性、法定性和優先性,以保護管教未成年子女、促進子女健康成長為目的,父母不得拋棄也不得濫用。我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這種監護資格優先于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主體。離婚后,未獲撫養權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也仍然是具有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資格。在有撫養權一方喪失監護能力時,未獲撫養權的一方可以通過協議或者訴訟的方式要求對撫養權進行變更。
本例中,羅盛斌雖有撫養權,但是不能否定江立平對韋小寶的監護資格。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