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糾紛:離婚兩個孩子是跟一方還是各撫養一個

離婚兩個孩子是跟一方還是各撫養一個
由于當下我國開放二胎政策,在越來越多的家庭有兩個孩子且離婚率上升的背景下,也出現了激烈的撫養權糾紛——到底是兩個孩子都跟父母其中一方,還是兩個孩子父母各撫養一個孩子。作者檢索當前已公布的司法判例后,總結如下規律:
1. 并不是只要有兩個孩子就判決父母各撫養一個孩子;
2. 依照現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四至四十八條,法院裁判的核心依據為,是否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司法案例中的裁判理由,注以下案例均適用判決時生效的法律、司法解釋。
目錄
法院認為應當兩個孩子都跟隨一方的情形
法院認為應當父母雙方各撫養一個孩子的情形
法院認為應當兩個孩子都跟隨一方的情形
關鍵詞:爭議焦點:兩個孩子撫養權 案由:婚姻家庭糾紛 基本案情:撫養權 審判年份:2020
1. 趙某1與李某1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兩個孩子(均未成年)(年齡均按照判決時間計算)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生育的跟隨誰共同生活較為適宜,應否負擔撫養費?!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于××××年××月××日生育長子趙某2、××××年××月××日生育次子李某2,現均未成年。由于兩個兒子跟隨原告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且均表示愿意繼續跟隨原告共同生活,因此,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考慮,長子趙某2、次子李某2跟隨原告共同生活較為適宜。
2. 賈某與劉某婚姻無效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婚生子劉某2(7歲)、劉某3(9歲)
本院認為,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賈某于2006年12月7日與寧夏籍男子張某登記結婚,在雙方未辦理離婚登記的情況下,賈某又于2011年3月17日與劉某1登記結婚,故一審法院認定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屬于無效婚姻正確。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1.雙方共同生育的兩個孩子的撫養權。2.雙方的共同財產應如何分割。關于焦點1,雙方共同生育的長子劉某3和次子劉某2常年由劉某1及其父母撫養,兩個孩子自幼一直結伴成長,已經在其父親劉某1住所地的學校上學接受義務教育,建立起了持續穩定的生活和學習環境,故兩個孩子由劉某1撫養更有利于孩子的學習和成長;賈某離出走離開兩個孩子至今兩年有余,其務工的處所不穩定、居無定所,一審法院綜合考慮由劉某1撫養兩個孩子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于成長并無不妥。
關鍵詞:爭議焦點:一人一個 案由:婚姻家庭糾紛 基本案情:撫養權 審判年份:2020以前
3. 張某與陳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6-03-08)
子陳某乙(10歲)、之女陳某丙 (9歲)
2005年3月29日生男孩陳某乙,2007年2月17日生女孩陳某丙
審理中,被告堅持一對子女均由他撫養,原、被告之子陳某乙(10歲)、之女陳某丙 (9歲)亦均表示愿意與被告陳某甲共同生活;為此,原告從有利于孩子的成長方面看考慮,愿尊重孩子的愿望,同意一對子女均由被告撫養。
本院認為:關于孩子的撫養權,不論是被告堅持兩個孩子均由本人撫養,還是原告為了孩子考慮放棄孩子的撫養權,都體現了作為父母的原、被告對一對子女的深厚感情,故本院依法確定婚生兒子陳某乙、女兒陳某丙均由被告撫養
4. 趙某某與孫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5-12-30)
長女趙丹陽(9歲)、次女趙丹妮(7歲)
2006年3月9日生育長女趙丹陽,2007年9月25日生育次女趙丹妮
本院認為:雙方爭議的孩子撫養問題,考慮到孩子的年齡、性別特征、目前的生活狀態,依法確定隨被告生活為宜
5. 果×與劉×離婚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4-08-19)
2011年3月12日,生育兩個女兒劉×1、劉×2 (均3歲)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劉×1和劉×2的撫養問題,劉×堅持要求均由其撫養,果×在第一次庭審中要求兩個女兒均由劉×撫養,在第二次庭審中則要求與劉×每人自行撫養一個女兒,因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確定均由劉×直接撫養,由果×給付撫養費。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劉×1與劉×2自出生至今一直由劉×母親幫助照顧;果×與劉×分居一年多的時間里,劉×1與劉×2一直跟隨劉×生活;果×于原審法院曾明確表述“我現在無法直接撫養孩子,孩子給劉×”;劉×堅決要求撫養劉×1與劉×2,且主張兩個孩子系孿生姊妹,相互之間有較強的情感依賴。原審法院綜合上述因素,判決劉×1和劉×2由劉×直接撫養,本院認為并無不當,沒有打破子女已形成的生活習慣,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和權益保護。
法院認為應當父母雙方各撫養一個孩子的情形
6. 孫某甲與張某離婚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6-09-12)
婚生子孫某乙(7歲)、孫某丙(5歲)
2008年7月2日生育孫某乙(7歲),2011年9月30日生育孫某丙(5歲)
一審認為:關于婚生子孫某乙、孫某丙的撫養問題,法院充分考慮婚生子孫某乙、孫某丙的生活、學習便利問題,并從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出發,婚生子孫某乙、孫某丙由原告孫某甲與被告張某共同撫養?;樯訉O某乙隨原告孫某甲生活,婚生子孫某丙隨被告張某生活較妥,原、被告應分別支付婚生子孫某乙、孫某丙必要的撫養費。
二審認為:一審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意愿以及兩個婚生子皆為男孩的實際情況,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判決孫某乙隨孫某甲生活、孫某丙隨張某生活并無不當。上訴人要求兩個孩子都隨其生活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7. 楊某乙與楊某甲離婚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02-11)
孿生兒子楊某丙、楊某丁(估算均不超過3歲)
一審法院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4月經人介紹認識即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孿生兒子取名楊某丙、楊某丁,現隨原告生活。(估算均不超過3歲)
一審認為:離婚后,原、被告雙方都有撫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該院根據原、被告有孿生兒子的實際情況,由原、被告各撫養一個為宜。
二審認為:針對上訴人所提兩雙胞胎兒子的撫養權歸屬問題,鑒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有撫養要求,原審判令雙方各撫養一個兒子并無不當,本院亦予認同。上訴人要求兩個兒子均由其一方撫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附當前生效的法律、相關司法解釋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2.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四至四十八條
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ㄈ┮蚱渌?,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第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ㄒ唬┮炎鼋^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ㄋ模┳优S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條 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四十八條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