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分公司需要材料:

1、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件復印件;
3、(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中有法律、行政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