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已經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
不需要。《》已經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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