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獲取途徑要合法
根據法律規定,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因此,取得錄音的途徑應當合法。
民間流傳,當事人錄音必須經對方同意后,才算合法的錄音證據,這種說法是錯誤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在與他人當面交談的過程中錄音,或者在與他人電話或網絡通話過程中錄音,都算是合法取得。
但是,請注意,在錄音時應當避免談論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內容,否則可能會因此導致法庭對錄音證據的合法性作出一定的否定性評價。
還有,通過脅迫、欺詐方式取得的錄音材料,會被作為非法證據排除。脅迫,比如用刀架在別人脖子上,逼迫他人的錄音;欺詐,比如謊稱要朗誦一段文章,騙取到他人的錄音。
最后,請注意,在他人住宅、辦公室、車輛內、酒店房間等場所內秘密放置錄音設備取得錄音的,會被認為是非法取得。非法取得的錄音證據不僅是無效的,這種行為還有可能構成違法,甚至犯罪。
形式要完備
形式完備有兩層意思:其一、要有原始載體;其二、要提交完整版的錄音。
其一、當事人提交錄音證據時,應當提供存儲錄音的原始載體。所謂原始載體,就是當時直接錄音的設備、物質,常見的原始載體包括但不限于手機、電腦、錄音筆、磁帶、光盤等。很多當事人獲取到錄音后,會下載轉存到其他設備、物質里,然后把原始的第一手錄音文件給刪除了……這昏招,是錯誤操作,會被法庭認為“缺失原件”,產生相應不利后果。開庭時,當事人須提交錄音時使用的保存有原始錄音文件的設備、物質(例如手機),供法庭核對查驗。不提供原件,對方當事人可以拒絕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裁判依據。
其二、當事人提交的錄音證據里的錄音文件應當完整,音質清晰、前后連貫,內容未經過編輯、剪輯、刪減、添附。有的當事人覺得原始錄音文件太長了,就“好心”提取出其中有用的、重要的部分單獨提交。這樣做也是不對的,可能會被法官認為當事人在“斷章取義”,作出對其不利的推斷。
內容要清楚
首先,錄音地點的選擇上,應該盡量選擇較為安靜,能夠讓雙方對話清晰可辨的場所。電話錄音時,要注意選擇網絡信號好的地方打電話。其次,錄音不僅要聽得清楚,還要聽得明白。要盡量開宗明義表明身份、時間、地點等;要避免使用晦澀難懂的方言、“黑話”、行話、簡稱等;錄音時應當提前構思好談話重點,談話盡量圍繞案件有關聯的事實進行(如確認欠款事實及欠款金額,追索、協商、履行的內容等)。
提交要有聲有字
錄音證據提交給法庭時,需要提交有載體的錄音文件,一般提交光盤、U盤。
有的法院可在網絡上通過12368平臺提交MP3\MP4等電子文件。如果錄音文件的格式較為特殊,需要轉換為常見格式。如果不便轉換格式,請將錄音文件對應的播放器一同刻制到光盤、U盤里。
與此同時,當事人還需要提交錄音證據相應的文字整理稿。文字整理稿是為了便于法官查看錄音內容,提交方應將錄音內容整理成完整的書面文字材料,不要節選、刪減。
文字稿這樣整理
頁首要載明所有當事人的姓名、身份,要注明錄音時間。如果是電話錄音,要載明各自的電話號碼。如果是微信通話錄音,要載明各自的微信名稱、微信號。
錄音文字稿內容可參照劇本的形式(略去表情、動作),分別載明當事人各自的發言內容。記載的發言內容應完整清晰,不要節選、刪減。
重點內容、需要法庭注意的內容應加粗標黑或標彩色,并注明具體到秒的進度時間。
錄音證據文字整理稿應用A4紙打印,并注明頁碼。若文字整理稿內容較多,可另附上重點內容摘要,供法官查閱。
證明效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0條的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綜上,不存疑的錄音證據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該錄音證據須能夠完整地反映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內容,如僅能反映部分權利義務內容,則需要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但如視聽資料證據存疑,則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訴訟中,若對對方提供的錄音證據不予認可,除了在質證階段提出相應的質證意見外,也可以通過提供其他相反證據的方式進行反駁,還可以通過申請司法鑒定的方式確定錄音材料的真偽。實際上,司法實踐中,法庭一般都是看錄音證據的文字整理稿來進行裁判的。所以,提交給法庭的錄音證據請務必牢記“觀音”二字,讓法庭能看到錄音證據的內容。
來源:明律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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