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宣傳教育和示范引領作用,最高人民法院12月2日發布5個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
非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的,應當依法減輕機動車一方賠償責任
——王某與李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王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內逆行,與李某駕駛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王某死亡和車輛損壞。公安交管部門認定:
王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內逆向行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李某對路面情況疏于觀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王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李某駕駛的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王某近親屬訴至法院,請求李某、某保險公司承擔死亡賠償金等損失120萬余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一般而言,由于機動車行駛速度快、危險程度高,機動車一方在道路通行中應當負有較高注意義務。
本案中:
王某駕駛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內逆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對自身的損害存在較大過錯,應當依法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同時,考慮到事發時路況、視野良好,李某如充分注意,一定程度上也能夠避免發生嚴重事故。李某疏于觀察,存在過錯。
最終判決:李某對超出交強險賠償部分的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該部分賠償責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典型意義】
非機動車駕駛人作為交通參與人,應當與機動車駕駛人同樣遵守交通規則。
現實生活中,一些非機動車逆行、超速、闖紅燈等違章行為給道路交通安全造成隱患。本案中,在非機動車一方具有較大過錯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既合理地確定了雙方責任,也警示了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交通規則,共同構建安全和諧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
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關注非機動車與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問題,為客戶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在本案中,法院對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例的判決,強調了非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通行中遵守規則的重要性。
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 提醒廣大交通參與者,無論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駕駛人,均需依法行駛、遵守交通規則。對于事故中的責任劃分爭議,我們致力于幫助客戶依法維權,妥善解決糾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