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出行中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急需搶救,卻不能從交強險和侵權人處得到賠償,或者賠償數額不足以支付搶救費而面臨困境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設立則為因交通事故陷入困境的受害人提供了保障,對于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大意義。
近日,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追償權糾紛。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梁某駕駛欄板貨車行駛時,與常某駕駛的普通貨車相撞,之后普通貨車又與應急車道內等待駛離高速公路的張某駕駛的牽引車相撞,造成常某受傷、三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梁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常某、張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常某到醫院接受搶救治療。
根據《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豫政辦[2023]18號),醫院于搶救結束后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業務承辦人(原告)提出墊付搶救費用申請,經審核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為其墊付近7萬元。原告作為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業務承辦人,在向醫院墊付搶救費用后,多次催促被告梁某和常某償還,但兩被告拒絕償還。故,原告訴至法院。
案件裁判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本案中,原告系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業務承辦人,其于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后,依法對常某發生的交通事故所產生的醫療費用進行墊付,依照規定其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共墊付搶救費用近7萬元,根據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被告梁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涉案原告所墊付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費用,應由事故責任人梁某承擔。故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梁某償還原告為事故受害人常某墊付的醫療費用近7萬元。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重要性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用于急救的專項保障基金,是一項社會公益基金,其成立的目的是保證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以通過救助基金獲得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墊付的費用;當這種緊急情況消失或受害人已得到相關賠償后,受救助方應及時返還墊付的費用,以便救助基金的循環救助使用,幫助更多傷者。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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