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為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服務、醫療診斷、醫療保健、醫療美容、病歷書寫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與患者之間的糾紛。
二、遇到醫療糾紛時的處理流程
(一)封存復印病歷,保存證據
患者或其家屬應當盡快要求醫院提供完整的病歷資料副本,仔細核對確保無誤后及時封存病歷。若遇院方不配合封存,應第一時間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在公安部門到場后留存院方不配合封存病歷的證據。 (封存過程中尤其要注意病歷是否完整,如果怕被忽悠,可請專業律師陪同前往)
(二)調解或訴訟
與院方直接進行調解(醫患雙方自愿協商);
申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由醫患雙方共同提出申請,一方申請調解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進行調解。若當事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經申請衛生主管部門調解并且已被受理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終止調解;
申請行政調解:一般是投訴至衛生主管部門,其非常重視的情況下才會受理。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
法院提起訴訟:對于調解不成,或者不愿經調解時,可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過程需要準備詳細的起訴狀,明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舉證、質證等環節。在整個流程中,專業的法律意見和醫療知識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如果遇到難以處理的醫療事故,患者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以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三)鑒定
鑒定事項為院方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院方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具備因果關系以及原因力大小、傷殘鑒定和三期鑒定這幾項。
(四)庭審
第一次開庭,主要是病歷質證。中間會需要選擇鑒定機構,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患者可根據結論重新確定訴訟請求,在庭審中組織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
第二次開庭,主要針對賠償問題和鑒定意見進行辯論,原被告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還可以要求鑒定機構補充鑒定或申請鑒定人員出庭作證。
(五)獲得賠償
庭審結束,待法院擇期作出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后,院方會根據判決或調解情況給付賠償,患方獲得應得的賠償。
【補充問題】簽署了調解協議后是否還能向法院起訴?
未經司法確認的調解書:未經司法確認的調解書,相當于合同,如果雙方覺得簽署調解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情形,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調解書。 經司法確認的調解書:經司法確認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撤銷概率非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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