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李先生購買了元貞公司的一對一私教課程,元貞公司安排武教練為李先生教學。李先生自身患有高血壓、糖尿病、腎功能不全等疾病,2019年3月2日,在元貞公司體驗一對一私教課程后,連續兩天向武教練表示“頭暈”、“一直在吃藥”。武教練已知李先生有腎病、糖尿病,但在3月5日晚仍安排李先生進行一小時左右的“一對一私人教練”健身訓練。李先生在訓練后突發疾病,經過連續救治,最終于3月15日死亡。李先生的家人將元貞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元貞公司賠償醫療費15881.26元、交通費3000元、死亡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2068079元、喪葬費57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
公司辯護
元貞公司辯稱,李先生在分別簽署的兩份會員協議中,均有健康狀況告知及既往疾病的披露提示,但李先生兩次均未作出如實告知和信息披露,認為其死亡與公司無關。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元貞公司健身教練在已被告知李先生患有糖尿病和腎病的情況下,未合理評估李先生的身體健康情況,安排了超過李先生身體極限的高強度訓練,導致李先生突發疾病,最終去世,元貞公司應承擔侵權責任。李先生在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和腎病等疾病的情況下,未在會員協議上如實填寫健康狀況,未能充分評估自身身體狀況而冒然接受私教服務,自身亦存在過錯。法院綜合案情,判定元貞公司對李先生死亡的合理損失承擔70%責任,李先生自擔30%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元貞公司向李先生家人賠償:
醫療費7941元
死亡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981227元
喪葬費28500元
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共計:1067668元。
法官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武教練已知曉李先生患有疾病,且訓練后向其表示身體不適,但仍安排李先生進行高強度訓練,導致其突發疾病去世,未盡到審慎義務。由于武教練系履行元貞公司職務行為,因此元貞公司應對李先生的死亡后果承擔民事責任。而李先生明知自身患有疾病,未在會員協議上如實填寫健康狀況,且在身體不適時仍自愿參與高強度訓練,因此其自身也存在過錯。
法官提醒
運動是減肥的有效途徑,但仍需結合自身健康情況進行適度鍛煉。
如本身患有疾病或有病史,建議向醫生等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咨詢,評估能夠承受的運動強度。
如報名參加私人教練活動,也應如實告知教練自己的身體狀態,合理安排訓練內容,出現不適時及時就醫。
切勿因一時心急而過度訓練,導致身體損傷。
對于私人教練而言,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應根據受訓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合理安排訓練內容,同時密切關注受訓者在訓練中的身體適應情況,避免發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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