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老人參觀、聽講座,虛構保健品可以治病,詐騙團伙詐騙多人錢款。海淀法院經審理,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任某、賀某、齊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罰金二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一萬元。
案情簡介:

被告人任某、賀某、齊某三人成立公司,制作“八珍海參原漿海參飲品”“一芯一瑙”等產品,伙同被告人劉某及同案犯張某(已判決)、崔某(已判決)、賈某(已判決)等人,虛構上述保健品可以治病,詐騙多名老年人錢款。其中,2021年4月至5月間,被告人任某、賀某、齊某詐騙多名老人共計6.5萬元,被告人劉某作為該公司業務員參與詐騙6000元。
2023年11月29日,被告人劉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24年1月4日,被告人任某、賀某、齊某被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四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現被告人劉某已退賠被害人并獲諒解,其他被害人已獲得同案犯張某、賈某退賠。
庭審情況:
庭審中,四被告人對檢方指控事實和罪名均未提出異議。被告人任某、賀某、齊某的辯護人均稱:
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均已獲賠;
三被告人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
自愿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較好,無再犯風險,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的辯護人稱:
被告人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積極賠償被害人并獲得諒解;
系從犯,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四被告人共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四被告人詐騙老年人財物,依法應當酌予從重處罰。鑒于:
被告人任某、賀某、齊某三人犯罪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
被告人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
四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較好;
被告人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且退賠被害人損失并獲得諒解;
被害人損失均已得到退賠,法院依法對被告人任某等四人從輕處罰,并對被告人劉某宣告緩刑。
最終,法院判處:
被告人任某、賀某、齊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罰金二萬元;
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一萬元。
宣判后,被告人任某、賀某、齊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關于自首的規定及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關于緩刑的適用條件,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詐騙罪不僅侵害被害人的財產權利,還擾亂了社會正常秩序。對于老年人而言,切勿輕信不實宣傳或推銷。對生產、銷售虛假產品的行為,司法機關將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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