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提醒廣大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盡量保護現場、配合事故處理,避免因誤解或行為不當導致保險理賠糾紛。以下為一起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案例,具有典型的法律爭議,能幫助您更好地了解保險理賠的法律知識。

發生交通事故后離開現場,在傷者索賠過程中,保險公司一定能免責嗎?30多歲的薛某某就遇到了這樣的事。薛某某在開車過程中與騎電動車的易某某相撞,該事故經交通部門認定雙方為同等責任。
在易某某索賠的過程中,保險公司以薛某某在事故發生時離開現場為由不同意理賠。2月16日,北京青年報獲悉,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認定薛某某不構成“駛離”或者“逃逸”行為,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易某某各類費用共計67萬余元,薛某某賠償易某某鑒定費2675元。
事件: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拒賠引發糾紛
2019年12月31日下午,在北京市東城區南竹竿胡同與南水關胡同交叉口,薛某某駕駛小型越野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而此時,騎著電動自行車的易某某由南向西左轉彎駛來。雙方因避讓不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易某某連人帶車摔倒在地。
薛某某急忙下車查看易某某狀態,并第一時間撥打報警電話。在詢問并確認易某某意識清晰、同意報警后,薛某某因緊急事務離開現場。但當晚他趕赴醫院探望并墊付了3萬元醫療費。
保險公司拒賠:駛離現場是否構成免責?
薛某某在該事故前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100萬元),但在理賠時保險公司援引2004年版本的保險責任條款,以他未留在現場為由拒絕賠償。法院審理發現,保險公司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向薛某某送達2004年條款,并且薛某某離開現場不構成主觀逃避責任的“逃逸”。
焦點爭議:法律條款與實際情況的綜合考量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作為格式條款的提供者,應承擔解釋不清的責任。在無證據證明送達舊版條款的情況下,應適用對被保險人責任更輕的2020年條款。此外,法院指出,“駛離現場”條款需結合主觀意圖和客觀后果綜合考察,不能機械理解為“只要離開現場即免賠”。
薛某某報警后積極配合,并未故意逃避責任或導致損失擴大,因此法院判定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內賠償67萬余元。
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提醒:保險理賠中的注意事項
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在此提示:
首要實施救助:發生交通事故后,應以救助傷者為先,同時報警并保護現場,避免造成二次損害。
避免主觀逃逸行為:如因不可抗力需離開,應及時報告并配合警方調查,以避免被認定為逃逸。
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在購買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時,務必仔細審閱條款內容,了解理賠與免責條件。
保險公司應盡責解釋條款:為減少糾紛,保險公司需在銷售保險產品時履行充分的說明義務,確保投保人理解相關條款。
在類似案件中,法律不僅考量肇事者的行為,還會衡量其主觀意圖與保險條款的合理性。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建議公眾:依法處理交通事故,及時求助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