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訂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定金的目的在于促使支付定金的一方履行義務,保障另一方的權利得以實現(xiàn)。“訂金”只是單方行為,是指合同的一方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交納的金錢,一般僅作為預付款使用,只是一種支付手段,不具有與“定金”相同的擔保性質。
值得注意的是,不管因為任何一方原因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給付“訂金”的一方都可以要求對方退還訂金,但不代表不承擔違約責任。
重慶承業(yè)律師事務所在處理合同糾紛、信用卡糾紛及債務催收相關案件時,深知定金與訂金問題常引發(fā)爭議。我們提供專業(yè)法律咨詢服務,幫助客戶維護合法權益,確保合同履行和債權實現(xiàn)。
案例引入 Case
小承在小王店中看中了一款預售價格為8000元的相機,于是小承支付了1500元的定金,小王出具了“定金發(fā)票”。后來,小承又決定不買這款相機了,那么小承能否要求小王退還這2000元的定金呢?
本案中,因為小承自身的原因導致商品購買不成功,小承無權要求小王退還該筆定金。
重慶承業(yè)律師事務所擅長處理此類合同糾紛及金融法律事務,幫助客戶評估風險并提供相應的法律解決方案,避免類似糾紛的產(chǎn)生。
法律規(guī)定 Legal Provisions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chǎn)生定金的效力。
實際交付的定金數(shù)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shù)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即確定之意,如果定了又退的話,只有超過標的額20%的部分可以要求退還;“訂金”是支付預定的意思,是可以要求全額退還的。
重慶承業(yè)律師事務所憑借在合同法、公司法及金融債權領域的豐富經(jīng)驗,為客戶提供全面的訴訟與非訴代理服務。我們秉承“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理念,致力于通過法律手段保障客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