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

為了規范審查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行為保全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行為保全的申請和審查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申請主體】 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的當事人在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即責令被申請人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被申請人作出一定行為。 專利權人、商標注冊人、著作權人等知識產權權利人及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行為保全。提出申請的利害關系人,包括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知識產權的合法承受人等。在知識產權許可合同被許可人中,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權利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權利人不申請的情況下,自行提出申請;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權利人明確授權,可以提出申請。
第二條 【管轄法院 被申請保全行為 訴前保全移送】 訴前申請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行為保全,應當向被申請保全行為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具有相應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者具有本案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被申請保全行為是指不采取保全措施會給申請人造成損害的被申請人的行為等。本案是指當事人就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提起的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作出實體裁決的案件。
第三條 【申請書及載明事項】 向人民法院申請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行為保全,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如下事項: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的內容和期限; (三)申請的依據、事實和理由,依據指申請行為保全的權利依據,事實和理由包括被申請保全行為的具體內容、被申請保全行為的發生或者繼續存在將會造成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申請人其他損害、或者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等。
第四條 【審查時限】 人民法院接受行為保全申請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
第五條 【審查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前,應當詢問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另一方案:聽取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見),但無法及時通知被申請人或者有證據表明聽取被申請人意見可能嚴重妨礙保全措施實現目的或取得效果等人民法院認為不適宜的情形除外。
第六條 【行為保全的內容】 人民法院根據申請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的內容和申請行為保全的目的,責令被申請人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被申請人作出一定行為。
第七條 【保全必要性考慮因素】 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書、必要證據和被申請人提供的必要證據對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行為保全申請進行審查。
第八條 【難以彌補的損害】 第七條規定的難以彌補的損害是指被申請保全行為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通過金錢賠償難以彌補或者難以通過金錢計算的。
第九條 【擔保】 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確定的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應當合法有效。
第十條 【追加擔保】 在執行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行為保全裁定過程中,被申請人主張并能夠證明其可能或已經因被采取該項保全措施造成更大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追加相應的擔保。
第十一條 【被申請人擔保與行為保全的解除】 根據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行為保全裁定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一般不因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而解除,但是申請人同意、申請人的保全請求能夠通過金錢給付而達到目的、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將因保全措施而受到難以彌補的重大損害等特殊情況除外。
第十二條 【保全措施的效力期限】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合理確定行為保全措施的效力期限。
第十三條 【復議】 當事人對行為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
第十四條 【拒不履行保全裁定的處理】 被申請人拒不履行行為保全裁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不提起本案之訴而解除保全】 申請人在采取訴前行為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裁定采取訴前行為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申請或者依職權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六條 【因變更情況而解除保全】 申請行為保全的權利依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爭執的權利義務關系、保全必要性不復存在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時,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或者本案法院應當依申請或者依職權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解除保全】 申請人發現申請有錯誤,可以申請撤回保全申請或者解除保全,但是并不因此而免除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的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申請有錯誤】 下列情形,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的申請有錯誤:
第十九條 【不同類型保全的處理】 申請人在申請行為保全的同時申請證據保全或者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分別審查不同保全申請是否符合條件,并分別作出裁定。
第二十條 【起訴同時申請行為保全的處理】 原告在提起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訴訟的同時申請行為保全,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為保證保全措施的目的或者效果,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的同時送達起訴狀。
第二十一條 【申請費】 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行為保全案件,申請人應當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交納申請費。
第二十二條 【先前司法解釋的廢止】 本解釋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