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偷稅罪認定標準如下:
1、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稅收管理制度;
2、本罪客觀上,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的方式,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納或者少繳納應納稅款,情節嚴重的;
3、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
4、本罪主觀上是為了直接故意,有逃避應納稅義務而非法獲利的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