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之后能不能提起訴訟孩子撫養權
離婚后,就孩子撫養權難題造成異議的,彼此商議不成功的,能夠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動子女撫養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五條離婚之后,父母一方規定變動孩子撫養權關聯的,或是兒女規定提升贍養費的,理應再行提到起訴。
第五十六條具備以下情況之一,父母一方規定變動孩子撫養權關聯的,人民檢察院予以適用:
(一)與孩子一同生話的一方因患比較嚴重病癥或是因殘廢無法持續養育兒女;
(二)與孩子一同生話的一方不絕撫養義務或有凌虐兒女個人行為,或是其與孩子一同日常生活對兒女身體健康確實有不良危害;
(三)已滿八歲的兒女,愿隨另一方日常生活,該方又有養育工作能力;
(四)有其它書面通知必須變動。
第五十七條父母彼此協議書變動孩子撫養權關聯的,人民檢察院予以適用。
二、離異明確孩子撫養權的標準
1、離婚之后,哺乳期間內的兒女,以隨喂奶的媽媽養育為標準。哺乳期間后的兒女,如兩方因養育難題產生矛盾無法達成共識時,由法院依據孩子的利益和彼此的實際情況裁定。
2、兩歲以內的兒女,一般隨母方日常生活。母方有下面情況之一的,可使父方日常生活:
(1)身患治不好的傳染病或其它明顯病癥,兒女不適宜與其說一同生話的;


(2)有養育標準未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規定兒女精密零部件日常生活的;
(3)因其它緣故,兒女確沒法隨母方日常生活的。
3、父母彼此協議書兩個星期下列兒女隨父方日常生活,并對孩子健康快樂成長無不良干擾的,應予準予。
4、對三周歲之上未成年人的兒女,父方和母方均規定精密零部件日常生活,一方有下面情況之一的,應予優先選擇考慮到:
(1)已做絕育或因其它緣由失去生育功能的;
(2)兒女精密零部件日常生活時間較長,更改生活環境對孩子快樂成長顯著不好的;
(3)無其它兒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孩子的;
(4)兒女精密零部件日常生活,對兒女生長有益,而另一方身患治不好的傳染病或其它明顯病癥,或是有其它不利孩子心理健康的情況,不適合與孩子一同生話的。
5、父方是母方養育孩子的標準基本一致,彼此均規定兒女與其說一同日常生活,但兒女獨自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同生話很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規定同時有實力協助兒女照料小孫子女或外孫女的,可做為兒女隨父或母日常生活的首選標準予以考慮。
6、父母彼此對8歲左右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日常生活產生分歧的,應考慮到該兒女的建議。
7、在有益于維護兒女權益的條件下,父母彼此協議書輪番養育孩子的,應予準予。
8、親生父親與后媽或母親與后爸離異時,對曾受其扶養文化教育的繼子女,后爸或后媽不同意再次養育的,仍應由生父母養育。
9、在離婚訴狀期內,彼此均回絕養育孩子的,可優先判決暫由一方養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