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訴訟一審沒有離婚財產分割會判嗎
離婚訴狀一審沒有離婚財產分割等訴請的,人民法院假如評定夫妻關系確已裂開,能夠 只裁定消除夫妻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婦一方規定離異的,能夠由相關安排開展協商或是立即向法院提出離婚訴狀。
人民檢察院審判離婚案件,理應完成協商;假如情感確已裂開,協商沒用的,理應準許離異。
有下面情況之一,協商沒用的,理應準許離異:
(一)重婚罪或是與別人同居生活;
(二)執行家暴或是凌虐、丟棄家庭主要成員;
(三)有賭錢、吸食毒品等陋習知錯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兩地分居滿二年;
(五)別的造成 夫婦婚姻破裂的情況。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到訴訟離婚的,理應準許離異。
經法院裁定不許離婚之后,彼此又兩地分居滿一年,一方再度提出訴訟離婚的,理應準許離異。
二、離婚冷靜期是多長時間
依據民法典要求,離婚冷靜期為結婚登記行政機關接到離婚登記申請辦理之日起三十日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結婚登記行政機關接到離婚登記申請辦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協議離婚的,能夠向結婚登記行政機關撤銷離婚登記申請辦理。
前述規定時間到期后三十日內,彼此理應親自到結婚登記行政機關申請辦理發送給離婚證書;未申報的,視作撤銷離婚登記申請辦理。
依據在我國民法典要求,離婚后在一審中沒有提起訴訟切分個人財產的,人民法院也是還可以按照雙方的需求開展裁定的,為了更好地防止夫婦由于不理智離異,法律法規了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夫婦僅有過去了三十天才可以離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