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協議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我國《合同法》除開在第129條要求了對外貨品買賣協議和技術性進的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之外,沒有此外有關民事訴訟時效的要求。因而買賣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要求理應依照《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解決,即可用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可是必須特別注意的是,《民法通則》第136條第1項又要求:售賣產品質量不過關的產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從傳統式大陸法系的要求看來,這1年的要求是與缺陷貸款擔保的信息聯絡在一起的。如原先的《德國民法典》第477條要求:解除合同或降價請求權,及其缺乏確保產品質量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除出售人故意不告之缺陷外,針對動產抵押,自交貨之日起經6個月時效性解決,針對土地資源,自交貨時起經1年時效性解決。這也是因為在一定水平上緩解缺陷貸款擔保人,即出售人的法律依據。因為原先我國合同違約責任選用過失歸責原則,學理科和有關法律都認可在買賣協議中有物的缺陷貸款擔保,因而要求一個1年的短期內訴訟時效期間是必不可少的。


二、買賣協議訴訟時效期間已過怎么處理
1、在一般情況,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交易擔保物交貨后3年之內不履行而解決。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已過就無法在起訴了。
2、2017年10月1日實施的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期間的要求:向法院申請維護民事權利的民事訴訟時效期內為三年。
3、我國《合同法》除開在第129條要求了對外貨品買賣協議和技術性進的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之外,沒有此外有關民事訴訟時效的要求。因而買賣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要求理應依照《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解決,即可用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136條第1項又要求:售賣產品質量不過關的產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從傳統式大陸法系的要求看來,這1年的要求是與缺陷貸款擔保的信息聯絡在一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