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可否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配偶一方因過錯導致離婚的,雙方離婚后,無過錯一方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對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責任主體是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法院裁定不準離婚的案件,不支持當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
在婚姻法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對《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適用,應區別如下:
(一)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申請離婚訴訟中的損害賠償。


(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作為無過錯方的離婚訴訟,被告不同意離婚,不按本條規定要求賠償的,可以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初審時被告沒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出損害賠償要求,二審時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共同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共同裁判。
申請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是什么?
侵犯上述四種情況:重婚、夫妻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拋棄家庭成員。以上表現為夫妻一方違反了婚姻家庭義務,侵犯了配偶的婚姻家庭權利。
傷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一方的行為損害另一方財產或非財產。舉例來說,重婚和配偶同住都會導致精神傷害;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會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
(3)主觀過失:即配偶一方故意犯下法定罪行,使對方受到損害。
(4)因果關系:一方配偶中有一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法定行為,都應構成婚姻關系破裂、離婚和無過錯一方的損害。
(離婚事實:違反法律并未導致離婚的,受損害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提出追究過錯方侵權責任的,按婚內侵權處理,不適用婚姻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