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將婚內財產贈與小三,是否可以起訴拿回

案例
丈夫婚外與“小三”同居,先后贈送車子、房子給“小三”,并登記在“小三”的名下。除此之外,丈夫還向“小三”共支付305萬元,而“小三”又通過簽訂借款協議將290萬元借給張某。妻子知道后訴至法院,請求確認丈夫贈與“小三”財產的行為無效,并要求“小三”返還車子、房子與丈夫支付的305萬元。
審理一審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小三”與丈夫年齡相差懸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與之同居生活,并向丈夫索取汽車、房產及將近305萬元的錢款,其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德,主觀上并非出自善意。丈夫未經妻子同意,將夫妻共有巨額財產贈與“小三”,侵害了妻子的合法財產權益,其贈與行為無效。第三人張某明知“小三”是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上述財產,卻與“小三”惡意串通,以所謂長期借款的形式將290萬元轉移到自己名下,其應將該款項返還給妻子。據此判決:(一)“小三”向妻子返還轎車及房屋,過戶費用由丈夫承擔;(二)“小三”向妻子返還3049928元;(三)張某對其中的290萬元承擔連帶返還責任;(四)駁回妻子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
“小三”、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丈夫向“小三”的贈與行為應依合同法的規定單獨判斷,贈與行為是丈夫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已辦理過戶登記,故應當認定為有效。“小三”向丈夫索取資金3049928元應予返還。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第(二)、(三)項,撤銷了第一項,即“小三”返還現金但不返還轎車和房屋。
再審
某檢察院抗訴認為:丈夫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小三”的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小三”取得訴爭房屋和車輛是基于其與丈夫之間不正當的婚外同居關系,其取得財產主觀上并非善意,且不是有償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條件。終審判決認定丈夫贈與“小三”房產與車輛的行為有效,系適用法律錯誤。
經過再審程序,再審法院認為,丈夫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贈與行為無效,“小三”應返還當時購買車輛和房屋的對價730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資金3049928元,張某應對其收到的290萬元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配偶訴求能實現的理由
夫妻一方與他人婚外同居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這種婚外同居關系屬于違法關系。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這種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