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勞動法的內容雖然不包含在《民法典》當中,但《民法典》與勞動用工確實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筆者結合《民法典》《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及司法實務,為大家梳理總結《民法典》中與勞動用工有關的問題,供大家學習參考。
說明:文章以討論實務問題為主,不探討深度的理論問題。
【條 文】
第二條?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七十六條?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第八十七條?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第九十六條?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第一百零二條?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解 析】
勞動關系中的主體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民法中的民事主體為自然、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二者之間有什么關聯呢?
一、自然人與勞動者、用人單位
關于自然人的內容規定在《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二章自然人當中,本專題以上7篇文章討論的都是自然人的問題。
1、自然人與勞動者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要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要滿足一定的需要才能成為勞動者。
所以,勞動者肯定是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勞動者。
2、自然人與用人單位
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為一個組織,但也有例外情況,當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時,自然人還可以成為用人單位。
二、法人、非法人組織與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以上條文規定了用人單位的范圍。
現在,我們以《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列舉的用人單位的范圍為主線進行對比介紹。
1、企業
企業是以贏利為目的的經濟性組織,包括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是用人單位的主要組成部分。
與《民法典》相對比,可以看出,企業包含在《民法典》的營利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之中。
2、民辦非企業單位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組織。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圖書館、民辦博物館、民辦科技館等。
與《民法典》相對比,可以看出,民辦非企業單位包含在《民法典》的非營利法人之中。
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需要注意的是,在這些單位中,如是公務員或有編的人員適用特殊法律法規,除此之外的人員才適用勞動法。因此,我們這里討論的是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
(1)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等。
與《民法典》相對比,可以看出,國家機關包含在《民法典》特別法人的機關法人之中。
(2)事業單位,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二是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三是具有公共服務功能的事業單位。
與《民法典》相對比,可以看出,事業單位包含在《民法典》非營利人法人的事業單位之中。
(3)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比如,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等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文學藝術聯合會、足球協會等文化藝術體育團體;法學會、醫學會等學術研究團體;各種行業協會等社會經濟團體等。
與《民法典》相對比,可以看出,社會團體包含在《民法典》非營利人法人的社會團體之中。
4、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
(1)會計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并承辦注冊會計師業務的機構,在我國可分類為有限責任公司、合伙制兩種形式。會計師事務所包含在《民法典》的營利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伙企業中。
(2)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比較特殊,分為合伙制和個人制,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律師事務所包含在《民法典》非法人組織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中。
5、基金會
基金會包含在《民法典》非營利法人的基金會中。
通過以上對比,我們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中列舉的用人單位在《民法典》中均能找到相對的民事主體。所以,列舉的用人單位包含在民事主體之中。
那么反過來,民事主體中除了自然人,在滿足特定條件后,都可以成為用人單位嗎?
是可以的。因為《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采取列舉加概括的方式明確了用人單位的范圍,除了列舉的用人單位,規定的“等組織”中的“等”屬于“等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