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行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我們遵循的原則有許多,其中有一條重要的原則就是男女平等原則,接下來就和承業律師小編一起學習一下下面這一篇文章。離婚財產分割是男女平等的嗎?希望對你當前所面臨的疑問能夠有所幫助。
一、離婚財產分割是男女平等的嗎
男女平等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之一,體現在離婚時的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上,就是夫妻雙方享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一個家庭中,夫妻兩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區別的,一般表現為男方經濟收入高于女方。但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女方經濟收入較低或者女方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給她財產。在農村,女方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含義
協議離婚中的財產分割協議(以下簡稱財產分割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附加達成的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因協議離婚而就財產分割問題單獨達成的協議。
三、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二: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并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于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后,可申請執行。
所以,財產分割協議后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愿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于其他理由。)。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愿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于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于訴訟離婚中。
通過學習了承業律師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這一篇文章,我們了解清楚了。離婚財產分割是男女平等的嗎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什么?男女必然是平等的,平等地享有。共同財產的分割權,平等地享有孩子的撫養權,非常感謝大家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