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

分所需資料:
1、總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加蓋總公司公章)
2、總公司的章程復印件。(加蓋總公司公章)
3、總公司《企業法人》復印件。(加蓋總公司公章)
4、總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總公司公章)
5、總公司國、地稅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加蓋總公司公章)
6、總公司驗資報告復印件。(加蓋總公司公章)
7、總公司關于成立分公司的股東會決議。(加蓋總公司公章和股東私章)
8、分公司負責人的原件、照片。
9、分公司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加蓋總公司公章)
10、分公司辦公地址的及復印件。
11、分公司獨立核算的證明資料,總公司給分公司的資金證明。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并的承繼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