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擔任定代表人的情形有:

根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或者正在被執行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