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沒有特殊的要求,注冊分公司需要以下流程:

1、辦理分核準;
2、辦理;
3、刻章;
4、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5、辦理稅務登記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