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從的角度去講:

股東會是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構成。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董事會是有股東會選舉產生,對股東負責。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具體地講,股東會的職權有: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