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發展公司是眾多公司類型的其中一種,主要經營投資業務,那投資發展條件是:

1、投資公司是以自有資產進行投資,并以投資作為主要經營業務的公司。
它不同于金融性信托投資公司。
《公司法》對投資公司這種形式已予以肯定,因此,應當允許設立投資公司。
設立投資公司不須經人民銀行批準。
2、投資公司的投資業務和直接經營的業務應予區分。
投資中的“投資”是指該公司投資某行業、產業的范圍,而不表示該公司直接經營該項業務。
如:“對旅游業的投資”,是指該公司可以投資旅游業,而不表示經營旅游業務.二人或多人注冊投資公司,注冊資金可以分批出資,首批注冊資金不低于注冊資金總額的20%,其余注冊資金可在5年內到位。旅游業作為投資領域,不須報行業管理部門批準。
3、內資設立的投資公司,其投資的領域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外,核定經營范圍時,對其投資的范圍可以用概括性的語言表述。
投資公司除投資外,可以直接經營其他業務,直接經營的業務,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審批的,應報有關部門審批.4、一人(一個股東)注冊投資公司,注冊資金需一次性到位,不能分期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