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機構代碼證的相關規定:

一、辦證程序各類組織機構,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央或外省(市)、自治區新疆機構、國外、港澳特別行政區及臺灣非政府組織的駐疆機構和其他依法設立的組織機構應當自批準成立或核準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批準文件或者登記證書,到批準成立或者核準登記的機關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代碼登記,領取代碼證。
二、組織信用代碼證的作用組織信用代碼證對單位法人實行組織機構代碼和自然人實行社會保障號碼制度,是國家整個經濟和社會實現現代化管理的基本制度,盡快建立這一制度對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推動社會進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且具有緊迫性。
我國實施組織機構代碼標識制度,不僅有利于計算機的自動化管理,實現信息交換和信息資源共享,而且有利于政府各部門、社會各行業充分發揮監督、管理的整體效能,從而保證社會活動和積極活動健康、有序地進行,有效地促進地方國家經濟的發展。